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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帮助诈骗分子转移赃款非法获利 被告人获刑8个月

©原创 2021-12-07 14:17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铜官区人民法院消息,12月7日,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洗钱犯罪案件,中国人民银行铜陵市中心支行组织工作人员参与旁听。因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铜陵市首例洗钱犯罪案件。

被告人洪某某通过微信、QQ等方式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信息,组建QQ群,宣传可以为不法资金提供资金账户进行赃款转移等非法业务。为经营该项业务,其在社会上收集他人资金账户用于帮助转移违法资金从中获利。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洪某某多次帮助网上结识的诈骗分子转移赃款并非法获利。

法院审理,被告人洪某某为掩饰、隐瞒金融诈骗犯罪所得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向他人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拆分赃款转账改变资金用途的方式转移涉案资金,其行为构成洗钱罪。被告人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坦白,并认罪认罚,其亲属代为退出全部涉案赃款。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彭玲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铜官区人民法院消息,12月7日,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洗钱犯罪案件,中国人民银行铜陵市中心支行组织工作人员参与旁听。因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铜陵市首例洗钱犯罪案件。

被告人洪某某通过微信、QQ等方式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信息,组建QQ群,宣传可以为不法资金提供资金账户进行赃款转移等非法业务。为经营该项业务,其在社会上收集他人资金账户用于帮助转移违法资金从中获利。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洪某某多次帮助网上结识的诈骗分子转移赃款并非法获利。

法院审理,被告人洪某某为掩饰、隐瞒金融诈骗犯罪所得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向他人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拆分赃款转账改变资金用途的方式转移涉案资金,其行为构成洗钱罪。被告人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坦白,并认罪认罚,其亲属代为退出全部涉案赃款。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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