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消息:近日,屯溪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洗钱罪案,被告人黄某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案是屯溪区法院首例涉及洗钱罪的刑事案件。
被告人黄某系某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的驾驶员,该担保公司在无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下,即向社会公开宣传,面向不特定的群众吸收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2019年6月,黄某在明知款项来源为公司非法集资款的情况下,仍然提供自己名下银行账户供公司监事韩某转账使用,同时协助韩某转移资金,合计数额8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通过提供资金账户及以转账方式协助转移非法集资款项,掩饰、隐瞒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