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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帮助他人提供非法资金转移 8名被告人均被判刑

©原创 2021-09-24 15:34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蚌埠淮上区人民法院消息:为谋取暴利,8名被告人帮助他人提供非法资金转移,纷纷获刑。日前,淮上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张某祥等八人分别获刑七个月至两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三万元不等。

2020年底被告人张某祥通过互联网了解到网络黑灰产业,可以谋取暴利,遂想从中牟利。在2021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祥与被告人高某密谋收集银行卡,帮助被告人张某祥在网络上认识的一个名为“老鹰”的人(真实身份不详)进行支付结算。被告人张某祥负责联系“老鹰”、交纳押金;被告人高某负责租赁场地,招募人员。后被告人高某在位于蚌埠市淮上区某公寓租赁一房间作为“工作室”,招募被告人董某龙、陈某卜加入该“工作室”。被告人张某祥、高某又联系被告人苏某、高某腾、董某龙、魏某康等人专门办理银行卡,放在“工作室”用于支付结算。后被告人董某龙又邀被告人魏某康、胡某祥进入该“工作室”。该“工作室”的日常工作是按照上家指示,将由他人转移到被告人高某等人银行卡内的资金,再转移到指定的银行账户内,为他人提供资金转移帮助。

2020年1月16日至2021年3月4日,被告人高某等人提供的银行卡累计流入资金人民币77174195.77元,流出资金人民币77621056.66元。

被告人张某祥、高某共获利约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董某龙获利人民币一千余元,被告人陈某卜获利人民币三千余元,被告人苏某获利人民币五千余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被告人张某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董某龙、陈某卜、苏某、魏某康、胡某祥、高某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祥、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董某龙、陈某卜、苏某、魏某康、胡某祥、高某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彭玲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蚌埠淮上区人民法院消息:为谋取暴利,8名被告人帮助他人提供非法资金转移,纷纷获刑。日前,淮上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张某祥等八人分别获刑七个月至两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三万元不等。

2020年底被告人张某祥通过互联网了解到网络黑灰产业,可以谋取暴利,遂想从中牟利。在2021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祥与被告人高某密谋收集银行卡,帮助被告人张某祥在网络上认识的一个名为“老鹰”的人(真实身份不详)进行支付结算。被告人张某祥负责联系“老鹰”、交纳押金;被告人高某负责租赁场地,招募人员。后被告人高某在位于蚌埠市淮上区某公寓租赁一房间作为“工作室”,招募被告人董某龙、陈某卜加入该“工作室”。被告人张某祥、高某又联系被告人苏某、高某腾、董某龙、魏某康等人专门办理银行卡,放在“工作室”用于支付结算。后被告人董某龙又邀被告人魏某康、胡某祥进入该“工作室”。该“工作室”的日常工作是按照上家指示,将由他人转移到被告人高某等人银行卡内的资金,再转移到指定的银行账户内,为他人提供资金转移帮助。

2020年1月16日至2021年3月4日,被告人高某等人提供的银行卡累计流入资金人民币77174195.77元,流出资金人民币77621056.66元。

被告人张某祥、高某共获利约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董某龙获利人民币一千余元,被告人陈某卜获利人民币三千余元,被告人苏某获利人民币五千余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被告人张某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董某龙、陈某卜、苏某、魏某康、胡某祥、高某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祥、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董某龙、陈某卜、苏某、魏某康、胡某祥、高某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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