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全椒县十字镇镇政府原党委委员、副镇长黄基峰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索取贿赂,贪污公款。日前,全椒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黄基峰,男,1969年出生于安徽省全椒县,汉族,大学文化,全椒县十字镇镇政府原党委委员。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至2020年9月,黄基峰利用担任十字镇副镇长、党委委员分管土地、招商引资、新农村、美丽乡村建设、环保等工作职务便利条件,在为他人承揽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索取刘某等9人的钱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7500元(其中,索贿24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犯罪。
2014年9月,原全椒县建设局给全椒县十字镇增加了部分危房改造名额,被告人黄基峰私下安排杨庄村上报两户,并要求杨庄村将两户危房改造资金收回,交由他统筹使用。杨庄村便安排米某户和王某户申报危房改造。2015年2月左右,杨庄村文书赵某将从上述两户收回的14000元交给了黄基峰,黄基峰将该款侵吞,用于自己和家庭日常消费。
另查明,2021年2月1日,被告人黄基峰向办案机关退出全部赃款131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基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17500元,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危房改造款14000元,情节较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应当数罪并罚。对索贿部分,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基峰在接受调查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贪污罪行,其行为对于贪污罪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受贿罪中,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被告人黄基峰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应从轻处罚。退出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鉴于被告人贪污罪犯罪情节较轻,对贪污罪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判决被告人黄基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被告人黄基峰退出的违法所得十三万一千五百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