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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大量现金和购物卡 蚌埠一医院主任涉嫌受贿罪被起诉

©原创 2021-04-02 08:48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科原主任石某某,利用工作上的职务便利,收受多家医药公司人员送的现金、购物卡、白酒等财物,因涉嫌受贿罪,被告人石某某2020年9月30日被五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21年4月1日,五河县人民检察院公布该案起诉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石某某,男,汉族,硕士研究生,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科原主任。2009年以来,被告人石某某在蚌医一附院工作期间,利用担任**科采购员、副主任、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多家医药公司人员为了协调关系、维持或扩大医药公司在蚌医一附院的药品采购业务量送的现金、购物卡、白酒等财物价值415380元,以及剑南春6瓶、五粮液6瓶、手机1部。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安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邱某现金、购物卡29000元,茅台酒2瓶价值3680元。

2.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安徽**医药营销有限公司胡某现金、购物卡65000元,茅台酒2瓶价值1940元,五粮液酒2瓶。

3.2015年12月,被告人石某某收受**制药厂孙某某现金20000元,五粮液酒12瓶价值11640元。

4.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控股安徽有限公司孙某某现金20000元。

5.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安徽**医药有限公司周某某购物卡10000元。

6.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合肥市**药业有限公司赵某购物卡6000元,茅台酒4瓶价值3880元,五粮液酒4瓶价值2600元,剑南春酒6瓶。

7.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蚌埠**医药有限公司辛某某购物卡6000元,五粮液酒4瓶。

8.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安徽**药业有限公司胡某某购物卡7000元,五粮液酒2瓶价值1380元。

9.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合肥**医药有限公司桑某某、朱某某现金32000元,茅台酒24瓶价值27240元。

10.2009年至2015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药业集团陆某某购物卡21000元。

11.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合肥市**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褚某某现金、购物卡44000元。

12. 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安徽**药业有限公司陈某某购物卡10000元。

13. 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安徽**医药业有限公司王某甲购物卡10000元。

14.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安徽**医药有限公司王某乙现金40000元。

15.2015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控股蚌埠分公司(蚌埠**医药有限公司)陆某某现金3000元。

16.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安徽**药业药品分公司台某某现金3000元。

17.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合肥**医药有限公司宋某某购物卡3000元。

18.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蚌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彭某某购物卡4000元。

19.2018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安徽**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汪某某五粮液白酒6瓶,价值5280元。

20.2019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江苏**公司关某某华为手机一部。

21.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医药有限公司张某某茅台酒12瓶,价值18780元。

22.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安徽省**医药有限公司牛某某茅台酒2瓶、五粮液6瓶,价值5960元。

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向五河县纪委监委退出全部赃款。

五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张大为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科原主任石某某,利用工作上的职务便利,收受多家医药公司人员送的现金、购物卡、白酒等财物,因涉嫌受贿罪,被告人石某某2020年9月30日被五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21年4月1日,五河县人民检察院公布该案起诉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石某某,男,汉族,硕士研究生,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科原主任。2009年以来,被告人石某某在蚌医一附院工作期间,利用担任**科采购员、副主任、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多家医药公司人员为了协调关系、维持或扩大医药公司在蚌医一附院的药品采购业务量送的现金、购物卡、白酒等财物价值415380元,以及剑南春6瓶、五粮液6瓶、手机1部。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安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邱某现金、购物卡29000元,茅台酒2瓶价值3680元。

2.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安徽**医药营销有限公司胡某现金、购物卡65000元,茅台酒2瓶价值1940元,五粮液酒2瓶。

3.2015年12月,被告人石某某收受**制药厂孙某某现金20000元,五粮液酒12瓶价值11640元。

4.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控股安徽有限公司孙某某现金20000元。

5.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安徽**医药有限公司周某某购物卡10000元。

6.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合肥市**药业有限公司赵某购物卡6000元,茅台酒4瓶价值3880元,五粮液酒4瓶价值2600元,剑南春酒6瓶。

7.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蚌埠**医药有限公司辛某某购物卡6000元,五粮液酒4瓶。

8.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安徽**药业有限公司胡某某购物卡7000元,五粮液酒2瓶价值1380元。

9.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合肥**医药有限公司桑某某、朱某某现金32000元,茅台酒24瓶价值27240元。

10.2009年至2015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药业集团陆某某购物卡21000元。

11.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合肥市**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褚某某现金、购物卡44000元。

12. 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安徽**药业有限公司陈某某购物卡10000元。

13. 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安徽**医药业有限公司王某甲购物卡10000元。

14.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安徽**医药有限公司王某乙现金40000元。

15.2015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控股蚌埠分公司(蚌埠**医药有限公司)陆某某现金3000元。

16.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安徽**药业药品分公司台某某现金3000元。

17.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合肥**医药有限公司宋某某购物卡3000元。

18.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蚌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彭某某购物卡4000元。

19.2018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安徽**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汪某某五粮液白酒6瓶,价值5280元。

20.2019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江苏**公司关某某华为手机一部。

21.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医药有限公司张某某茅台酒12瓶,价值18780元。

22.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石某某收受安徽省**医药有限公司牛某某茅台酒2瓶、五粮液6瓶,价值5960元。

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向五河县纪委监委退出全部赃款。

五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张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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