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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潜山一干部受贿清单披露 曾挪用公款300000元为其儿子购房

©原创 2021-02-27 09:59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2月26日,潜山市人民检察院发布了被告人李某甲受贿、挪用公款案起诉书。李某甲,男,1966年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潜山市**馆原馆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潜山市 ,因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6月22日经潜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潜山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潜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潜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潜山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潜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受贿犯罪

李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镇党委书记、县**局局长(县**总站站长)和市(县)**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安徽潜山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等17人所送现金、购物卡和加油卡,合计人民币254200元,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

1.2015年至2017年,先后七次收受安徽潜山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08000元

安徽潜山县**有限责任公司在大沙河从事砂石业务,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为与李某甲搞好关系,感谢李某甲对其公司给予的关照,送给李某甲现金共计108000元,李某甲均收受。

(1)2015年元月,李某甲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陪护其岳父期间,徐某某以“探望”的名义在医院送给李某甲10000元现金;

(2)2015年5月的一天,徐某某以恭贺李某甲儿子结婚名义在川鎏酒店停车场送给李某甲8000元现金;

(3)2015年至2017年,每年春节前的某一天,徐某某均以拜年名义在川鎏酒店停车场分别送给李某甲现金20000元、30000元、30000元,合计80000元;

(4)2016年正月李某甲父亲去世,徐某某到李某甲位于**镇的老家,以“烧香”名义送给李某甲2000元现金;

(5)2016年6月的一天,徐某某以恭贺李某甲添孙子名义在川鎏酒店停车场送给李某甲8000元现金。

2.2015年至2016年,先后四次收受潜山**砂石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某所送现金、加油卡,共计人民币59000元

潜山**砂石有限责任公司在潜河从事砂石业务,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某为与李某甲搞好关系,感谢李某甲对其公司给予的关照,共送给李某甲56000元现金和价值3000元加油卡,合计人民币59000元,李某甲均收受。

(1)2015年5月的一天,范某某以恭贺李某甲儿子结婚名义,在李某甲家中送给李某甲4000元现金;

(2)2016年春节前的某一天,范某某在家宴请李某甲,在李某甲离开时送给李某甲价值3000元加油卡;

(3)2016年正月李某甲父亲去世,范某某到李某甲位于**镇的老家,以“烧香”名义送给李某甲2000元现金;

(4)2016年5月,潜山县**砂石有限责任公司获准在潜河高铁大桥段抢救性囤砂,范某某为感谢李某甲对此给予的帮助,在李某甲办公室送给李某甲50000元现金。

3.2010年至2019年,先后九次收受潜山县**供水站和潜山县**厂负责人殷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27000元

(1)殷某某自2009年开始负责管理**供水站业务,为与李某甲搞好关系,希望李某甲给予关照,2010年至2015年每年春节前的某一天,殷某某均以拜年名义在李某甲家送给李某甲3000元现金,共计18000元,李某甲均收受。

(2)2016年9月,潜山县**厂负责人殷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李某甲在该案的价格鉴定过程中给予殷某某关照,为其与对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争取了时间,殷某某对此非常感激,同时为了继续维持与李某甲的关系,2017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前的某一天,殷某某均以拜年名义在李某甲家送给李某甲3000元现金,共计9000元,李某甲均收受。

4.2015年至2016年,先后两次收受**砂场负责人吴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1000元

**砂场在长河从事砂石业务,该砂场负责人吴某某为与李某甲搞好关系,希望李某甲对其砂场给予关照,送给李某甲现金共计11000元,李某甲均收受。

(1)2015年5月的一天,吴某某以恭贺李某甲儿子结婚的名义,在李某甲家中送给李某甲4000元现金;

(2)2016年正月李某甲父亲去世,吴某某到李某甲位于**镇的老家,以“烧香”名义送给李某甲7000元现金。

5.2015年至2016年,先后三次收受**砂场负责人王某甲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8000元

**砂场在长河从事砂石业务,该砂场负责人王某甲为与李某甲搞好关系,希望李某甲对其砂场给予关照,送给李某甲现金共计8000元,李某甲均收受。

(1)2015年元月,李某甲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陪护其岳父期间,王某甲以“探望”的名义在医院送给李某甲2000元现金;

(2)2015年5月的一天,王某甲以恭贺李某甲儿子结婚名义在李某甲家中送给李某甲4000元现金;

(3)2016年正月李某甲父亲去世,王某甲到李某甲位于**镇的老家,以“烧香”名义送给李某甲2000元现金。

6.2016年,先后两次收受潜山县**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7000元

潜山县**建材有限公司在皖河从事砂石业务,该公司负责人张某某为与李某甲搞好关系,希望李某甲对其公司给予关照,送给李某甲现金共计7000元,李某甲均收受。

(1)2016年春节前的某一天,张某某在潜山县城姚冲路15号宴请李某甲,在李某甲离开时送给李某甲5000元现金;

(2)2016年正月李某甲父亲去世,张某某到李某甲位于**镇的老家,以“烧香”名义送给李某甲2000元现金。

7.2015年至2016年,先后三次收受水吼**砂场负责人杨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7000元

水吼**砂场在潜河从事砂石业务,该砂场负责人杨某某为与李某甲搞好关系,希望李某甲对其砂场给予关照,送给李某甲现金共计7000元,李某甲均收受。

(1)2015年和2016年每年春节前的某一天,杨某某均以拜年名义在李某甲家中送给李某甲3000元现金,共计6000元;

(2)2016年正月李某甲父亲去世,杨某某到李某甲位于**镇的老家,以“烧香”名义送给李某甲1000元现金。

8.2013年至2014年,先后两次收受**大市场项目负责人郝某某所送购物卡,折合人民币6000元

安徽**建设有限公司在王河镇实施**大市场项目,该项目负责人郝某某为与李某甲搞好关系,希望李某甲对该项目给予关照,2013年和2014年每年春节前的某一天,郝某某均以拜年名义在李某甲家中送给李某甲价值3000元的超市购物卡,折合人民币6000元,李某甲均收受。

9.2015年至2016年,先后两次收受白水湾**砂场负责人许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4000元

白水湾**砂场在潜河从事砂石业务,该砂场负责人许某某为与李某甲搞好关系,希望李某甲对其砂场给予关照,送给李某甲现金共计4000元,李某甲均收受。

(1)2015年5月的一天,许某某以恭贺李某甲儿子结婚名义在李某甲家中送给李某甲2000元现金;

(2)2016年正月李某甲父亲去世,许某某到李某甲位于**镇的老家,以“烧香”名义送给李某甲2000元现金。

10.2015年至2016年,先后两次收受**砂场负责人郑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3000元

**砂场在长河从事砂石业务,该砂场负责人郑某某为与李某甲搞好关系,希望李某甲对其砂场给予关照,送给李某甲现金共计3000元,李某甲均收受。

(1)2015年元月,李某甲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陪护其岳父期间,郑某某以“探望”的名义送给李某甲2000元现金;

(2)2016年正月李某甲父亲去世,郑某某到李某甲位于**镇的老家,以“烧香”名义送给李某甲1000元现金。

11.2015年至2016年,先后两次收受**砂场负责人袁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3000元

**砂场在潜河从事砂石业务,该砂场负责人袁某某为与李某甲搞好关系,希望李某甲对其砂场给予关照,送给李某甲现金共计3000元,李某甲均收受。

(1)2015年5月的一天,袁某某以恭贺李某甲儿子结婚名义在李某甲家中送给李某甲1000元现金;

(2)2016年正月李某甲父亲去世,袁某某到李某甲位于**镇的老家,以“烧香”名义送给李某甲2000元现金。

12.2015年至2016年,先后两次收受**砂场负责人金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3000元

**砂场在长河从事砂石业务,该砂场负责人金某某为与李某甲搞好关系,希望李某甲对其砂场给予关照,送给李某甲现金共计3000元,李某甲均收受。

(1)2015年5月的一天,金某某以恭贺李某甲儿子结婚名义在李某甲家中送给李某甲1000元现金;

(2)2016年正月李某甲父亲去世,金某某到李某甲位于**镇的老家,以“烧香”名义送给李某甲2000元现金。

13.2015年至2016年,先后两次收受**砂场负责人胡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2000元

**砂场在皖河从事砂石业务,该砂场负责人胡某某为与李某甲搞好关系,希望李某甲对其砂场给予关照,送给李某甲现金共计2000元,李某甲均收受。

(1)2015年5月的一天,胡某某以恭贺李某甲儿子结婚名义在李某甲家中送给李某甲1000元现金;

(2)2016年正月李某甲父亲去世,胡某某到李某甲位于**镇的老家,以“烧香”名义送给李某甲1000元现金。

14.2016年正月,收受**砂场负责人方某某所送现金2000元

**砂场在长河从事砂石业务,该砂场负责人方某某为与李某甲搞好关系,希望李某甲对其砂场给予关照,2016年正月李某甲父亲去世,方某某到李某甲位于**镇的老家,以“烧香”名义送给李某甲2000元现金,李某甲予以收受。

15.2016年正月,收受**砂场负责人汪某某所送现金2000元

**砂场在潜河从事砂石业务,该砂场负责人汪某某为与李某甲搞好关系,希望李某甲对其砂场给予关照,2016年正月李某甲父亲去世,汪某某到李某甲位于**镇的老家,以“烧香”名义送给李某甲2000元现金,李某甲予以收受。

16.2016年五月,收受**砂场负责人产某某所送现金1200元

**砂场在长河从事砂石业务,该砂场负责人产某某为与李某甲搞好关系,希望李某甲对其砂场给予关照,2016年5月的一天,产某某以恭贺李某甲儿子结婚名义在李某甲家中送给李某甲1200元现金,李某甲予以收受。

17.2016年正月,收受**砂场负责人李某乙所送现金1000元

**砂场在长河从事砂石业务,该砂场负责人李某乙为与李某甲搞好关系,希望李某甲对其砂场给予关照,2016年正月李某甲父亲去世,李某乙到李某甲位于**镇的老家,以“烧香”名义送给李某甲1000元现金,李某甲予以收受。

二、涉嫌挪用公款犯罪

李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镇党委书记兼**指挥所指导员期间,挪用公款300000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挪用公款罪。

李某甲拟在北京为其子购房,但资金不足。李某甲为了凑足购房所需资金,于2013年9月11日向**指挥所出具借款300000元借条(借条指定收款人账户为李某甲妻子王某乙的工商银行账户),经时任**镇**兼**指挥所指挥长签字审批。同日,**镇财政所报账员据此借条开具300000元转账支票,收款人为王某乙。2013年9月12日,王某乙工商银行账户收到**指挥所300000元转账款。2013年9月20日,王某乙将该300000元转给其子用于购房。

2014年10月7日,李某甲以王某乙名义现金缴款285000元至**指挥所账户,用于归还上述借款;并于离任**镇前后分三次将个人垫付的合计16000余元票据交到王河镇财务人员处报销,并告知财务人员将其中的15000元用于归还上述借款,李某甲领取了剩余的1000余元。至此,李某甲已全部归还从**指挥所所借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任职文件、有关砂石公司材料、有关借条、转账凭证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范某某、朱某某、王某乙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潜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镇镇长、党委书记、**总站站长、**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为管理服务对象提供帮助、谋取利益,收受管理服务对象徐某某等人所送现金、购物卡等合计人民币254200元,数额巨大;利用担任**镇党委书记兼**指挥所指导员期间,挪用公款300000元为其儿子购房,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陶娜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2月26日,潜山市人民检察院发布了被告人李某甲受贿、挪用公款案起诉书。李某甲,男,1966年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潜山市**馆原馆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潜山市 ,因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6月22日经潜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潜山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潜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潜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潜山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潜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受贿犯罪

李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镇党委书记、县**局局长(县**总站站长)和市(县)**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安徽潜山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等17人所送现金、购物卡和加油卡,合计人民币254200元,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

1.2015年至2017年,先后七次收受安徽潜山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08000元

安徽潜山县**有限责任公司在大沙河从事砂石业务,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为与李某甲搞好关系,感谢李某甲对其公司给予的关照,送给李某甲现金共计108000元,李某甲均收受。

(1)2015年元月,李某甲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陪护其岳父期间,徐某某以“探望”的名义在医院送给李某甲10000元现金;

(2)2015年5月的一天,徐某某以恭贺李某甲儿子结婚名义在川鎏酒店停车场送给李某甲8000元现金;

(3)2015年至2017年,每年春节前的某一天,徐某某均以拜年名义在川鎏酒店停车场分别送给李某甲现金20000元、30000元、30000元,合计80000元;

(4)2016年正月李某甲父亲去世,徐某某到李某甲位于**镇的老家,以“烧香”名义送给李某甲2000元现金;

(5)2016年6月的一天,徐某某以恭贺李某甲添孙子名义在川鎏酒店停车场送给李某甲8000元现金。

2.2015年至2016年,先后四次收受潜山**砂石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某所送现金、加油卡,共计人民币59000元

潜山**砂石有限责任公司在潜河从事砂石业务,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某为与李某甲搞好关系,感谢李某甲对其公司给予的关照,共送给李某甲56000元现金和价值3000元加油卡,合计人民币59000元,李某甲均收受。

(1)2015年5月的一天,范某某以恭贺李某甲儿子结婚名义,在李某甲家中送给李某甲4000元现金;

(2)2016年春节前的某一天,范某某在家宴请李某甲,在李某甲离开时送给李某甲价值3000元加油卡;

(3)2016年正月李某甲父亲去世,范某某到李某甲位于**镇的老家,以“烧香”名义送给李某甲2000元现金;

(4)2016年5月,潜山县**砂石有限责任公司获准在潜河高铁大桥段抢救性囤砂,范某某为感谢李某甲对此给予的帮助,在李某甲办公室送给李某甲50000元现金。

3.2010年至2019年,先后九次收受潜山县**供水站和潜山县**厂负责人殷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27000元

(1)殷某某自2009年开始负责管理**供水站业务,为与李某甲搞好关系,希望李某甲给予关照,2010年至2015年每年春节前的某一天,殷某某均以拜年名义在李某甲家送给李某甲3000元现金,共计18000元,李某甲均收受。

(2)2016年9月,潜山县**厂负责人殷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李某甲在该案的价格鉴定过程中给予殷某某关照,为其与对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争取了时间,殷某某对此非常感激,同时为了继续维持与李某甲的关系,2017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前的某一天,殷某某均以拜年名义在李某甲家送给李某甲3000元现金,共计9000元,李某甲均收受。

4.2015年至2016年,先后两次收受**砂场负责人吴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1000元

**砂场在长河从事砂石业务,该砂场负责人吴某某为与李某甲搞好关系,希望李某甲对其砂场给予关照,送给李某甲现金共计11000元,李某甲均收受。

(1)2015年5月的一天,吴某某以恭贺李某甲儿子结婚的名义,在李某甲家中送给李某甲4000元现金;

(2)2016年正月李某甲父亲去世,吴某某到李某甲位于**镇的老家,以“烧香”名义送给李某甲7000元现金。

5.2015年至2016年,先后三次收受**砂场负责人王某甲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8000元

**砂场在长河从事砂石业务,该砂场负责人王某甲为与李某甲搞好关系,希望李某甲对其砂场给予关照,送给李某甲现金共计8000元,李某甲均收受。

(1)2015年元月,李某甲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陪护其岳父期间,王某甲以“探望”的名义在医院送给李某甲2000元现金;

(2)2015年5月的一天,王某甲以恭贺李某甲儿子结婚名义在李某甲家中送给李某甲4000元现金;

(3)2016年正月李某甲父亲去世,王某甲到李某甲位于**镇的老家,以“烧香”名义送给李某甲2000元现金。

6.2016年,先后两次收受潜山县**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7000元

潜山县**建材有限公司在皖河从事砂石业务,该公司负责人张某某为与李某甲搞好关系,希望李某甲对其公司给予关照,送给李某甲现金共计7000元,李某甲均收受。

(1)2016年春节前的某一天,张某某在潜山县城姚冲路15号宴请李某甲,在李某甲离开时送给李某甲5000元现金;

(2)2016年正月李某甲父亲去世,张某某到李某甲位于**镇的老家,以“烧香”名义送给李某甲2000元现金。

7.2015年至2016年,先后三次收受水吼**砂场负责人杨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7000元

水吼**砂场在潜河从事砂石业务,该砂场负责人杨某某为与李某甲搞好关系,希望李某甲对其砂场给予关照,送给李某甲现金共计7000元,李某甲均收受。

(1)2015年和2016年每年春节前的某一天,杨某某均以拜年名义在李某甲家中送给李某甲3000元现金,共计6000元;

(2)2016年正月李某甲父亲去世,杨某某到李某甲位于**镇的老家,以“烧香”名义送给李某甲1000元现金。

8.2013年至2014年,先后两次收受**大市场项目负责人郝某某所送购物卡,折合人民币6000元

安徽**建设有限公司在王河镇实施**大市场项目,该项目负责人郝某某为与李某甲搞好关系,希望李某甲对该项目给予关照,2013年和2014年每年春节前的某一天,郝某某均以拜年名义在李某甲家中送给李某甲价值3000元的超市购物卡,折合人民币6000元,李某甲均收受。

9.2015年至2016年,先后两次收受白水湾**砂场负责人许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4000元

白水湾**砂场在潜河从事砂石业务,该砂场负责人许某某为与李某甲搞好关系,希望李某甲对其砂场给予关照,送给李某甲现金共计4000元,李某甲均收受。

(1)2015年5月的一天,许某某以恭贺李某甲儿子结婚名义在李某甲家中送给李某甲2000元现金;

(2)2016年正月李某甲父亲去世,许某某到李某甲位于**镇的老家,以“烧香”名义送给李某甲2000元现金。

10.2015年至2016年,先后两次收受**砂场负责人郑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3000元

**砂场在长河从事砂石业务,该砂场负责人郑某某为与李某甲搞好关系,希望李某甲对其砂场给予关照,送给李某甲现金共计3000元,李某甲均收受。

(1)2015年元月,李某甲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陪护其岳父期间,郑某某以“探望”的名义送给李某甲2000元现金;

(2)2016年正月李某甲父亲去世,郑某某到李某甲位于**镇的老家,以“烧香”名义送给李某甲1000元现金。

11.2015年至2016年,先后两次收受**砂场负责人袁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3000元

**砂场在潜河从事砂石业务,该砂场负责人袁某某为与李某甲搞好关系,希望李某甲对其砂场给予关照,送给李某甲现金共计3000元,李某甲均收受。

(1)2015年5月的一天,袁某某以恭贺李某甲儿子结婚名义在李某甲家中送给李某甲1000元现金;

(2)2016年正月李某甲父亲去世,袁某某到李某甲位于**镇的老家,以“烧香”名义送给李某甲2000元现金。

12.2015年至2016年,先后两次收受**砂场负责人金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3000元

**砂场在长河从事砂石业务,该砂场负责人金某某为与李某甲搞好关系,希望李某甲对其砂场给予关照,送给李某甲现金共计3000元,李某甲均收受。

(1)2015年5月的一天,金某某以恭贺李某甲儿子结婚名义在李某甲家中送给李某甲1000元现金;

(2)2016年正月李某甲父亲去世,金某某到李某甲位于**镇的老家,以“烧香”名义送给李某甲2000元现金。

13.2015年至2016年,先后两次收受**砂场负责人胡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2000元

**砂场在皖河从事砂石业务,该砂场负责人胡某某为与李某甲搞好关系,希望李某甲对其砂场给予关照,送给李某甲现金共计2000元,李某甲均收受。

(1)2015年5月的一天,胡某某以恭贺李某甲儿子结婚名义在李某甲家中送给李某甲1000元现金;

(2)2016年正月李某甲父亲去世,胡某某到李某甲位于**镇的老家,以“烧香”名义送给李某甲1000元现金。

14.2016年正月,收受**砂场负责人方某某所送现金2000元

**砂场在长河从事砂石业务,该砂场负责人方某某为与李某甲搞好关系,希望李某甲对其砂场给予关照,2016年正月李某甲父亲去世,方某某到李某甲位于**镇的老家,以“烧香”名义送给李某甲2000元现金,李某甲予以收受。

15.2016年正月,收受**砂场负责人汪某某所送现金2000元

**砂场在潜河从事砂石业务,该砂场负责人汪某某为与李某甲搞好关系,希望李某甲对其砂场给予关照,2016年正月李某甲父亲去世,汪某某到李某甲位于**镇的老家,以“烧香”名义送给李某甲2000元现金,李某甲予以收受。

16.2016年五月,收受**砂场负责人产某某所送现金1200元

**砂场在长河从事砂石业务,该砂场负责人产某某为与李某甲搞好关系,希望李某甲对其砂场给予关照,2016年5月的一天,产某某以恭贺李某甲儿子结婚名义在李某甲家中送给李某甲1200元现金,李某甲予以收受。

17.2016年正月,收受**砂场负责人李某乙所送现金1000元

**砂场在长河从事砂石业务,该砂场负责人李某乙为与李某甲搞好关系,希望李某甲对其砂场给予关照,2016年正月李某甲父亲去世,李某乙到李某甲位于**镇的老家,以“烧香”名义送给李某甲1000元现金,李某甲予以收受。

二、涉嫌挪用公款犯罪

李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镇党委书记兼**指挥所指导员期间,挪用公款300000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挪用公款罪。

李某甲拟在北京为其子购房,但资金不足。李某甲为了凑足购房所需资金,于2013年9月11日向**指挥所出具借款300000元借条(借条指定收款人账户为李某甲妻子王某乙的工商银行账户),经时任**镇**兼**指挥所指挥长签字审批。同日,**镇财政所报账员据此借条开具300000元转账支票,收款人为王某乙。2013年9月12日,王某乙工商银行账户收到**指挥所300000元转账款。2013年9月20日,王某乙将该300000元转给其子用于购房。

2014年10月7日,李某甲以王某乙名义现金缴款285000元至**指挥所账户,用于归还上述借款;并于离任**镇前后分三次将个人垫付的合计16000余元票据交到王河镇财务人员处报销,并告知财务人员将其中的15000元用于归还上述借款,李某甲领取了剩余的1000余元。至此,李某甲已全部归还从**指挥所所借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任职文件、有关砂石公司材料、有关借条、转账凭证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范某某、朱某某、王某乙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潜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镇镇长、党委书记、**总站站长、**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为管理服务对象提供帮助、谋取利益,收受管理服务对象徐某某等人所送现金、购物卡等合计人民币254200元,数额巨大;利用担任**镇党委书记兼**指挥所指导员期间,挪用公款300000元为其儿子购房,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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