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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一干部受贿61.24万元 其中索取他人现金9.5万元

©原创 2021-03-15 18:08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金寨一干部胡某甲在担任麻埠镇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汤家汇镇人大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索要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1.24万元,其中索取他人现金9.5万元。3月15日,金寨县人民检察院公布了该起受贿案起诉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胡某甲在担任麻埠镇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汤家汇镇人大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索要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1.24万元(以下未标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其中索取他人现金9.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收受金寨****有限公司业务员王某甲现金1万元。2014年王某甲挂靠安徽**建筑公司中标了麻埠镇响洪甸街道立面改造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当地部分群众认为立面改造的设计风格与当地风俗习惯不符,经常阻扰王某甲施工。由于响洪甸街道立面改造项目属于“六安茶谷”建设内容,而时任麻埠镇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胡某甲正好负责“茶谷”建设,为了请托胡某甲帮其协调群众关系,让其顺利施工以及希望胡某甲后续能在该项目的验收、审计和报账等方面给予关照,王某甲于2014年年底的一天到胡某甲位于响洪甸茶谷办的宿舍送给胡某甲现金1万元,胡某甲收下,至今未退还。

2.收受安徽****有限公司总经理窦某某现金4.95万元

(1)2014年8、9月份的一天,承建麻埠镇“六安茶谷”项目绿化工程的窦某某,为了获得胡某甲在项目上给予其关照,伙同其舅舅罗时忠到胡某甲位于响洪甸茶谷办的宿舍,与胡某甲以“炸金花”方式进行赌博,窦某某故意输给胡某甲现金1万元。

(2)2015年7、8月份的一天,窦某某为感谢胡某甲在担任麻埠镇党委副书记期间在工程项目上对其的关照,并希望胡某甲今后在汤家汇镇的工程项目上对其继续关照,在梅山镇**小区附近的公路边送给胡某甲现金2万元,2016年5月,胡某甲以邀请招标的方式将汤家汇镇泗道河街道路灯工程安排给窦某某施工。

(3)2017年3、4月份的一天,窦某某为感谢胡某甲帮其承揽了汤家汇镇泗道河街道路灯项目,到胡某甲位于汤家汇镇政府的办公室送给胡某甲现金2万元,窦某某临走时因其车辆加油需要用钱,又向胡某甲要回500元,实际送给胡某甲现金1.95万元。

上述4.95万元胡某甲收下并用于个人开支,至今未退还。

3.收受安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盛某某现金4.9万元,其中索取现金1万元

(1)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胡某甲打电话给盛某某,以其过年缺钱为由,向盛某某索要现金,盛某某为了在工程项目上获得胡某甲的关照,在梅山镇江店高速路口附近送给胡某甲现金1万元,2016年9月,胡某甲以邀请招标的方式将汤家汇镇街道、金刚台、豹迹岩村安装太阳能路灯项目安排给盛某某施工。

(2)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为感谢胡某甲安排其承揽汤家汇镇街道村、豹迹岩村、金刚台村路灯项目,盛某某在汤家汇镇人民政府院内胡某甲车上送给胡某甲现金3万元。

(3)2016年9月份,盛某某因资金紧张向胡某甲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1分5厘,即每月利息1500元。盛某某在借用14个月后,于2017年底的一天,在南溪镇关南路桥头停车场归还胡某甲本金10万元,同时向胡某甲支付了3万元利息,但该笔10万元借款盛某某应付利息为2.1万元,为和胡某甲搞好关系,并希望胡某甲以后在工程项目上给予其关照,盛峰多付给胡某甲利息0.9万元。

上述4.9万元胡某甲收下并用于个人开支,至今未退还。

4.收受工程承包老板刘某某现金5万元。2016年6月,胡某甲帮助刘某某承揽了汤家汇镇金刚台国家登山健身步道项目。为了感谢胡某甲帮助其承揽了汤家汇镇金刚台国家登山健身步道项目以及希望胡某甲在该项目施工、资金拨付等方面给予其关照,刘某某分别于2016年7、8月份的一天,在梅山镇**小区门口公路边送给胡某甲现金2万元;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梅山镇**小区胡某甲家中送给胡某甲现金3万元。

上述5万元现金胡某甲收下并用于个人开支,至今未退还。

5.收受工程承包老板储某某现金1万元。2016年下半年,胡某甲将汤家汇镇竹畈村路窝环境整治项目安排给储某某先行施工,后又安排镇项目办为储某某补办了邀请招标程序,让储某某承建的竹畈村路窝环境整治项目顺利通过验收、审计。2016年12月份前后的一天,储某某为了感谢胡某甲安排其承揽了汤家汇镇竹畈村路窝环境整治项目,在汤家汇镇人民政府大院内胡某甲车上副驾驶前面的抽屉里放了1万现金,并通过短信方式告知了胡某甲,胡某甲收下并用于个人开支,至今未退还。

6.收受汤家汇镇工程承包老板胡某乙现金3万元。

(1)2016年11月,胡某甲将汤家汇镇茅畈村饮水安全工程以邀请招标的方式安排给胡某乙施工。2016年底的一天,胡某乙为了感谢胡某甲帮助其承揽了茅畈村饮水安全工程,到梅山镇**小区胡某甲家中送给胡某甲现金1万元。胡某甲收下并用于个人开支,至今未退还。

(2)2017年10月,胡某甲将汤家汇镇竹畈村中心村庄基础设施配套工程以邀请招标的方式安排给胡某乙施工。农历2018年正月的一天,胡某乙为了感谢胡某甲帮助其承揽了竹畈村中心村庄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到梅山镇**小区胡某甲家中送给胡某甲现金2万元。胡某甲收下并用于个人开支,至今未退还。

7.收受汤家汇镇****经营者廖某甲现金0.6万元。廖某甲为在食堂餐饮费支付等方面获得胡某甲的关照,分别于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梅山镇**小区胡某甲家中送给胡某甲妻子彭某甲现金0.2万元,事后彭某甲告知了胡某甲;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汤家汇镇人民政府门口附近送给胡某甲现金0.2万元;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汤家汇镇人民政府门口附近送给胡某甲现金0.2万元。上述0.6万元胡某甲收下并用于个人家庭开支,至今未退还。

8.收受安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某乙现金6万元。2016年王某乙承接了汤家汇镇红军街改造项目,为感谢胡某甲在项目实施中纠纷协调及资金拨付等方面给予的帮助并希望胡某甲能继续在项目上给予其关照,王某乙委托安徽******公司董事长王某戊分别于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在汤家汇镇人民政府胡某甲的办公室送给胡某甲现金2万元;2018年4、5月份的一天,在汤家汇镇豹迹岩村村部送给胡某甲现金2万元;2019年8、9月份的一天,在汤家汇镇豹迹岩村村部送给胡某甲现金2万元。上述6万元现金胡某甲收下并用于个人开支,至今未退还。

9.收受安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丙为P20PRO手机1部,折合人民币0.43万元。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为和胡某甲搞好关系,希望胡某甲在汤家汇镇红军街改造项目上对其弟弟王某乙给予关照,王某戊到汤家汇镇人民政府胡某甲的办公室送给胡某甲华为P20PRO手机1部,折合人民币0.43万元,胡某甲收下该手机并由其本人使用。

10.收受汤家汇镇工程承包老板廖某乙现金10.5万元,其中索取现金1.5万元。

(1)2017年11月的一天,为希望在汤家汇镇工程承揽、工程款支付等方面得到胡某甲关照,廖某乙安排其妻子黄某某在汤家镇人民政府大院内胡某甲私家车旁边,送给胡某甲现金1万元,胡某甲收下该款并用于个人开支,至今未退还。

(2)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为希望在汤家汇镇工程承揽、工程款支付等方面得到胡某甲关照,廖某乙安排其妻子黄某某在汤家镇人民政府大院内胡某甲私家车上,送给胡某甲现金3万元,胡某甲收下该款并用于个人开支,至今未退还。

(3)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为希望在汤家汇镇工程承揽、工程款支付等方面得到胡某甲关照,廖某乙安排其妻子黄某某在汤家镇人民政府大院内胡某甲私家车上,送给胡某甲现金5万元,胡某甲收下该款并用于个人开支,至今未退还。 

(4)2017年下半年,廖某乙承建汤家汇镇豹迹岩村中心村庄美化项目,因该项目需要树立标志石,胡某甲安排从**石材现场管理人陈某某处购买两块块石,后胡某甲告知廖某乙该两块块石价格为2万元,廖某乙安排其妻子黄菲在汤家汇镇人民政府胡某甲办公室将2万元石头款送给胡某甲,胡某甲收下该2万元后,支付给陈某某0.5万元,余款1.5万元被胡某甲个人占有并用于个人开支,至今未退还。

11.收受汤家汇镇工程承包老板李某甲、万某甲现金合计0.5万元。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为了在汤家汇镇工程项目上获得胡某甲的关照,李某甲、万某甲趁胡某甲岳母去世,各出资0.25万元计0.5万元,以吊唁的名义,由李某甲在南溪镇老十字街胡某甲岳父家附近送给胡某甲妻子彭某甲,彭某甲收下该款并告知胡某甲,至今未退还。

12.收受工程承包老板廖某丙现金1.2万元。

(1)2017年11月,胡某甲将汤家汇镇红军街后街填方工程安排给廖某丙施工,后廖某丙和沈某某合伙施工该项目,并由沈某某与汤家汇镇人民政府签订了一份《汤家汇镇红军街后街填方承包合同》。2017年12月份的一天,该项目报账后,为感谢胡某甲安排其与沈某某承揽了汤家汇镇红军街后街填方工程,廖某丙送给胡某甲现金1万元,胡某甲收下并用于个人开支,至今未退还。

(2)2018年春节期间的一天,为了和胡某甲搞好关系,希望在汤家汇镇工程项目上获得胡某甲的关照,廖某丙与王某丙、何某某一起到梅山镇**小区胡某甲家中,委托王某丙送给胡某甲现金0.2万元,胡某甲收下并用于个人开支,至今未退还。

13.收受安徽********咨询有限公司项目监理万某乙现金1万元。2017年11月,汤家汇镇实施金寨县麻河汤家汇镇区段翻板坝工程,胡某甲向镇长陈某某推荐由万某乙担任该工程的项目监理,后汤家汇镇人民政府与万某乙签订了监理合同。为了感谢胡某甲帮其介绍了汤家汇镇翻板坝工程项目监理业务,万某乙于2017年底的一天,在汤家汇镇街道公路边胡某甲车上送给胡某甲现金1万元,胡某甲收下该款并用于个人开支,至今未退还。

14.收受金寨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乙现金2万元。2017年下半年,汤家汇镇人民政府安排李某乙先行施工汤家汇镇各村周转房项目,为了通过验收、审计,需要补办邀请招标程序,后汤家汇镇项目办将各村周转房项目招投标工作交由金寨县**项目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代理。2017年12月,汤家汇镇各村周转房项目招标结束后,李某乙请托胡某甲帮其向金寨县建设******公司打招呼以便减免代理费用,胡某甲允诺并向金寨县建设******公司法人代表吴某某讲情,后吴某某少收李某乙2万元代理费用。2017年12月份的一天,为了感谢胡某甲在减免代理费上提供帮助及在工程项目上给予其关照,李某乙到汤家汇镇人民政府胡某甲办公室送给胡某甲现金2万元,胡某甲收下该款并用于个人开支,至今未退还。

15.收受汤家汇镇工程承包老板沈某某断板龟1只(折合人民币0.86万元)和现金0.5万元,合计1.36万元。 

(1)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为了和胡某甲搞好关系,希望在工程项目上获得胡某甲的关照,沈某某花去0.86万元从彭某乙处购买断板龟1只,并委托张某甲将这只断板龟送给胡某甲,胡某甲收下后放在其汤家汇镇公租房饲养。

(2)2018年上半年,胡某甲、沈某某等人在汤家汇镇豹迹岩村德云农庄以打掼蛋的方式进行赌博前,胡某甲先后两次以未带赌资为由向沈某某借款。沈某某为了和胡某甲搞好关系,希望在工程项目上获得胡某甲的关照,分别借给胡某甲0.2万元、0.3万元合计0.5万元,截至胡某甲被留置前,沈某某未向胡某甲提出归还该0.5万元,胡某甲也未向沈某某归还该0.5万元。

16.收受汤家汇镇工程承包老板张某甲断板龟1只,折合人民币0.6万元。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为了和胡某甲搞好关系,希望在工程项目上获得胡某甲的关照,张某甲花去0.6万元从徐发志处购买断板龟1只,携同沈某某购买的1只断板龟一起到汤家汇镇人民政府大院内送给胡某甲,胡某甲收下后放在其汤家汇镇公租房饲养。

2020年5月,胡某甲将上述两只断板龟送到铁冲乡金寨合盛龟鳖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场进行寄养。

17.收受工程承包老板胡某丙现金1万元。2018年年初,胡某甲安排胡某丙对汤家汇镇胡氏祠周边环境进行整治,后安排镇项目办为胡某丙补办了该项目的邀请招标程序。该项目报账后,即2018年9月的一天,胡某丙为了感谢胡某甲安排其承揽了汤家汇镇胡氏祠周边环境整治项目,在南溪镇公交车站附近公路边送给胡某甲现金1万元,胡某甲收下该款并用于个人开支,至今未退还。

18.收受茅畈村****劳务承包人胡某丁等5人现金1万元。2018年6月,胡某丁与李某丙、张某乙、石某某、邓某某等5人合伙以安徽****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摇号承包了汤家汇镇茅畈村金沟砂场。2018年底的一天,为了感谢胡某甲在汤家汇镇金沟砂场矛盾纠纷调解、劳务费支付等方面给予的关照,胡某丁与李某丙、张某乙、石某某、邓某某等5人,每人出资0.2万元,总计1万元,并委托胡某丁和张某乙到胡某甲位于梅山镇**小区的家附近,将该1万元现金送给胡某甲妻子彭某甲,彭某甲收下该款并告诉了胡某甲,后该款被胡某甲用于个人家庭开支,至今未退还。

19.收受工程承包老板杜某某现金3万元。2017年11月,杜某某挂靠福建****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了麻河汤家汇镇区段翻板坝工程。按照施工序时进度,经胡某甲审批,预拨给杜某某1000万元工程款。2018年底,胡某甲将汤家汇镇翻板坝河道清淤工程安排给杜某某施工,并为其补办了邀请招标程序。2018年底至2019年初期间的一天,为了感谢胡某甲在翻板坝工程资金拨付以及翻板坝河道清淤工程审计、验收、报账等方面给予的关照并希望胡某甲今后能继续给予关照,杜某某在汤家汇镇豹迹岩村部停车场胡某甲车上送给胡某甲现金3万元,胡某甲收下该款并用于个人开支,至今未退还。

20.收受汤家汇镇工程老板冯某某现金3万元。2017年南京**公司中标了汤家汇镇街道景观提升工程,2018年4月,南京**公司将汤家汇镇街道景观提升工程绿化部分转包给冯某某施工;同年4月,冯某某挂靠安徽**公司中标了汤家汇镇徐海东大将纪念广场周边绿化工程。冯某某为了希望胡某甲在其承揽的汤家汇镇街道景观提升工程和徐海东大将纪念广场周边绿化工程的验收审计、资金拨付等方面给予关照,分别于2018年9月的一天、2018年底的一天,到汤家汇镇人民政府胡某甲办公室送给胡某甲现金2万元、1万元。上述3万元现金胡某甲收下并用于个人开支,至今未退还。

21.收受安徽****有限公司股东王某丙现金8万元,其中索取现金7万元。

(1)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丙在汤家汇镇境内开车带胡某甲去打牌,王某丙为和胡某甲搞好关系,希望在工程项目上获得胡某甲的关照,在车上送给胡某甲现金0.5万元,胡某甲收下该款并用于个人开支,至今未退还。

(2)2018年春节期间的一天,为了和胡某甲搞好关系,希望在汤家汇镇工程项目上获得胡某甲的关照,王某丙与廖某丙、何某某一起到梅山镇**小区胡某甲家中以拜年名义送给胡某甲现金0.2万元,胡某甲收下并用于个人开支,至今未退还。

(3)2019年4月份,王某丙、程某某合伙将汤家汇镇豹迹岩村枣林到红二十五军广场道路拓宽改造产生的麻谷砂私自对外出售,被汤家汇镇行政执法中队查处,后胡某甲帮其向当时分管镇行政执法中队的副镇长吕某某说情,让吕某某处理轻一点,吕某某同意并只让王某丙缴纳了1000元罚款,减免了500元罚款。为了感谢胡某甲在上述事宜中给予的帮助,王某丙于当年4月份的一天在汤家汇镇街道送给胡某甲现金0.3万元,胡某甲收下该款并用于个人开支,至今未退还。

(4)2019年上半年,胡某甲安排王某丙承揽汤家汇镇**剧院土方转运项目,该项目无工程费用,由王某丙将土方中砂石筛出后自行出售,出售砂石款抵付工程款。王某丙向胡某甲表示该项目利润与胡某甲、王某丁三人均分。王某丙实施该项目后约20天左右,胡某甲以其有笔款项急需偿还为名,向王某丙借款10万元,王某丙表示其也没有钱,但可以从出售的砂石款中预支7万元给胡某甲,胡某甲表示同意。随后,王某丙在汤家汇镇豹迹岩村部附近胡某甲车上将预支的7万元砂石款送给胡某甲,胡某甲收下该款并用于个人投资经营,至今未退还。

22.收受工程承包老板何某某现金0.2万元。2018年春节期间的一天,何某某为了和胡某甲搞好关系,希望在汤家汇镇工程项目上获得胡某甲的关照,出资0.2万元,与王某丙、廖某丙一起到梅山镇**小区胡某甲家中,并由王某丙将该0.2万元现金送给胡某甲,胡某甲收下该款并用于个人开支,至今未退还。

23.收受六安****有限公司监理郑某某现金1万元。2020年3月的一天,郑某某为了感谢胡某甲为其介绍汤家汇镇瓦屋基村闵冲路工程项目监理业务并希望胡某甲今后能对其继续给予关照,到汤家汇镇人民政府胡某甲办公室送给胡某甲现金1万元,胡某甲收下该款并用于个人开支,至今未退还。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索要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1.24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陶娜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金寨一干部胡某甲在担任麻埠镇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汤家汇镇人大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索要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1.24万元,其中索取他人现金9.5万元。3月15日,金寨县人民检察院公布了该起受贿案起诉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胡某甲在担任麻埠镇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汤家汇镇人大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索要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1.24万元(以下未标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其中索取他人现金9.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收受金寨****有限公司业务员王某甲现金1万元。2014年王某甲挂靠安徽**建筑公司中标了麻埠镇响洪甸街道立面改造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当地部分群众认为立面改造的设计风格与当地风俗习惯不符,经常阻扰王某甲施工。由于响洪甸街道立面改造项目属于“六安茶谷”建设内容,而时任麻埠镇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胡某甲正好负责“茶谷”建设,为了请托胡某甲帮其协调群众关系,让其顺利施工以及希望胡某甲后续能在该项目的验收、审计和报账等方面给予关照,王某甲于2014年年底的一天到胡某甲位于响洪甸茶谷办的宿舍送给胡某甲现金1万元,胡某甲收下,至今未退还。

2.收受安徽****有限公司总经理窦某某现金4.95万元

(1)2014年8、9月份的一天,承建麻埠镇“六安茶谷”项目绿化工程的窦某某,为了获得胡某甲在项目上给予其关照,伙同其舅舅罗时忠到胡某甲位于响洪甸茶谷办的宿舍,与胡某甲以“炸金花”方式进行赌博,窦某某故意输给胡某甲现金1万元。

(2)2015年7、8月份的一天,窦某某为感谢胡某甲在担任麻埠镇党委副书记期间在工程项目上对其的关照,并希望胡某甲今后在汤家汇镇的工程项目上对其继续关照,在梅山镇**小区附近的公路边送给胡某甲现金2万元,2016年5月,胡某甲以邀请招标的方式将汤家汇镇泗道河街道路灯工程安排给窦某某施工。

(3)2017年3、4月份的一天,窦某某为感谢胡某甲帮其承揽了汤家汇镇泗道河街道路灯项目,到胡某甲位于汤家汇镇政府的办公室送给胡某甲现金2万元,窦某某临走时因其车辆加油需要用钱,又向胡某甲要回500元,实际送给胡某甲现金1.95万元。

上述4.95万元胡某甲收下并用于个人开支,至今未退还。

3.收受安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盛某某现金4.9万元,其中索取现金1万元

(1)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胡某甲打电话给盛某某,以其过年缺钱为由,向盛某某索要现金,盛某某为了在工程项目上获得胡某甲的关照,在梅山镇江店高速路口附近送给胡某甲现金1万元,2016年9月,胡某甲以邀请招标的方式将汤家汇镇街道、金刚台、豹迹岩村安装太阳能路灯项目安排给盛某某施工。

(2)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为感谢胡某甲安排其承揽汤家汇镇街道村、豹迹岩村、金刚台村路灯项目,盛某某在汤家汇镇人民政府院内胡某甲车上送给胡某甲现金3万元。

(3)2016年9月份,盛某某因资金紧张向胡某甲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1分5厘,即每月利息1500元。盛某某在借用14个月后,于2017年底的一天,在南溪镇关南路桥头停车场归还胡某甲本金10万元,同时向胡某甲支付了3万元利息,但该笔10万元借款盛某某应付利息为2.1万元,为和胡某甲搞好关系,并希望胡某甲以后在工程项目上给予其关照,盛峰多付给胡某甲利息0.9万元。

上述4.9万元胡某甲收下并用于个人开支,至今未退还。

4.收受工程承包老板刘某某现金5万元。2016年6月,胡某甲帮助刘某某承揽了汤家汇镇金刚台国家登山健身步道项目。为了感谢胡某甲帮助其承揽了汤家汇镇金刚台国家登山健身步道项目以及希望胡某甲在该项目施工、资金拨付等方面给予其关照,刘某某分别于2016年7、8月份的一天,在梅山镇**小区门口公路边送给胡某甲现金2万元;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梅山镇**小区胡某甲家中送给胡某甲现金3万元。

上述5万元现金胡某甲收下并用于个人开支,至今未退还。

5.收受工程承包老板储某某现金1万元。2016年下半年,胡某甲将汤家汇镇竹畈村路窝环境整治项目安排给储某某先行施工,后又安排镇项目办为储某某补办了邀请招标程序,让储某某承建的竹畈村路窝环境整治项目顺利通过验收、审计。2016年12月份前后的一天,储某某为了感谢胡某甲安排其承揽了汤家汇镇竹畈村路窝环境整治项目,在汤家汇镇人民政府大院内胡某甲车上副驾驶前面的抽屉里放了1万现金,并通过短信方式告知了胡某甲,胡某甲收下并用于个人开支,至今未退还。

6.收受汤家汇镇工程承包老板胡某乙现金3万元。

(1)2016年11月,胡某甲将汤家汇镇茅畈村饮水安全工程以邀请招标的方式安排给胡某乙施工。2016年底的一天,胡某乙为了感谢胡某甲帮助其承揽了茅畈村饮水安全工程,到梅山镇**小区胡某甲家中送给胡某甲现金1万元。胡某甲收下并用于个人开支,至今未退还。

(2)2017年10月,胡某甲将汤家汇镇竹畈村中心村庄基础设施配套工程以邀请招标的方式安排给胡某乙施工。农历2018年正月的一天,胡某乙为了感谢胡某甲帮助其承揽了竹畈村中心村庄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到梅山镇**小区胡某甲家中送给胡某甲现金2万元。胡某甲收下并用于个人开支,至今未退还。

7.收受汤家汇镇****经营者廖某甲现金0.6万元。廖某甲为在食堂餐饮费支付等方面获得胡某甲的关照,分别于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梅山镇**小区胡某甲家中送给胡某甲妻子彭某甲现金0.2万元,事后彭某甲告知了胡某甲;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汤家汇镇人民政府门口附近送给胡某甲现金0.2万元;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汤家汇镇人民政府门口附近送给胡某甲现金0.2万元。上述0.6万元胡某甲收下并用于个人家庭开支,至今未退还。

8.收受安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某乙现金6万元。2016年王某乙承接了汤家汇镇红军街改造项目,为感谢胡某甲在项目实施中纠纷协调及资金拨付等方面给予的帮助并希望胡某甲能继续在项目上给予其关照,王某乙委托安徽******公司董事长王某戊分别于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在汤家汇镇人民政府胡某甲的办公室送给胡某甲现金2万元;2018年4、5月份的一天,在汤家汇镇豹迹岩村村部送给胡某甲现金2万元;2019年8、9月份的一天,在汤家汇镇豹迹岩村村部送给胡某甲现金2万元。上述6万元现金胡某甲收下并用于个人开支,至今未退还。

9.收受安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丙为P20PRO手机1部,折合人民币0.43万元。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为和胡某甲搞好关系,希望胡某甲在汤家汇镇红军街改造项目上对其弟弟王某乙给予关照,王某戊到汤家汇镇人民政府胡某甲的办公室送给胡某甲华为P20PRO手机1部,折合人民币0.43万元,胡某甲收下该手机并由其本人使用。

10.收受汤家汇镇工程承包老板廖某乙现金10.5万元,其中索取现金1.5万元。

(1)2017年11月的一天,为希望在汤家汇镇工程承揽、工程款支付等方面得到胡某甲关照,廖某乙安排其妻子黄某某在汤家镇人民政府大院内胡某甲私家车旁边,送给胡某甲现金1万元,胡某甲收下该款并用于个人开支,至今未退还。

(2)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为希望在汤家汇镇工程承揽、工程款支付等方面得到胡某甲关照,廖某乙安排其妻子黄某某在汤家镇人民政府大院内胡某甲私家车上,送给胡某甲现金3万元,胡某甲收下该款并用于个人开支,至今未退还。

(3)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为希望在汤家汇镇工程承揽、工程款支付等方面得到胡某甲关照,廖某乙安排其妻子黄某某在汤家镇人民政府大院内胡某甲私家车上,送给胡某甲现金5万元,胡某甲收下该款并用于个人开支,至今未退还。 

(4)2017年下半年,廖某乙承建汤家汇镇豹迹岩村中心村庄美化项目,因该项目需要树立标志石,胡某甲安排从**石材现场管理人陈某某处购买两块块石,后胡某甲告知廖某乙该两块块石价格为2万元,廖某乙安排其妻子黄菲在汤家汇镇人民政府胡某甲办公室将2万元石头款送给胡某甲,胡某甲收下该2万元后,支付给陈某某0.5万元,余款1.5万元被胡某甲个人占有并用于个人开支,至今未退还。

11.收受汤家汇镇工程承包老板李某甲、万某甲现金合计0.5万元。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为了在汤家汇镇工程项目上获得胡某甲的关照,李某甲、万某甲趁胡某甲岳母去世,各出资0.25万元计0.5万元,以吊唁的名义,由李某甲在南溪镇老十字街胡某甲岳父家附近送给胡某甲妻子彭某甲,彭某甲收下该款并告知胡某甲,至今未退还。

12.收受工程承包老板廖某丙现金1.2万元。

(1)2017年11月,胡某甲将汤家汇镇红军街后街填方工程安排给廖某丙施工,后廖某丙和沈某某合伙施工该项目,并由沈某某与汤家汇镇人民政府签订了一份《汤家汇镇红军街后街填方承包合同》。2017年12月份的一天,该项目报账后,为感谢胡某甲安排其与沈某某承揽了汤家汇镇红军街后街填方工程,廖某丙送给胡某甲现金1万元,胡某甲收下并用于个人开支,至今未退还。

(2)2018年春节期间的一天,为了和胡某甲搞好关系,希望在汤家汇镇工程项目上获得胡某甲的关照,廖某丙与王某丙、何某某一起到梅山镇**小区胡某甲家中,委托王某丙送给胡某甲现金0.2万元,胡某甲收下并用于个人开支,至今未退还。

13.收受安徽********咨询有限公司项目监理万某乙现金1万元。2017年11月,汤家汇镇实施金寨县麻河汤家汇镇区段翻板坝工程,胡某甲向镇长陈某某推荐由万某乙担任该工程的项目监理,后汤家汇镇人民政府与万某乙签订了监理合同。为了感谢胡某甲帮其介绍了汤家汇镇翻板坝工程项目监理业务,万某乙于2017年底的一天,在汤家汇镇街道公路边胡某甲车上送给胡某甲现金1万元,胡某甲收下该款并用于个人开支,至今未退还。

14.收受金寨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乙现金2万元。2017年下半年,汤家汇镇人民政府安排李某乙先行施工汤家汇镇各村周转房项目,为了通过验收、审计,需要补办邀请招标程序,后汤家汇镇项目办将各村周转房项目招投标工作交由金寨县**项目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代理。2017年12月,汤家汇镇各村周转房项目招标结束后,李某乙请托胡某甲帮其向金寨县建设******公司打招呼以便减免代理费用,胡某甲允诺并向金寨县建设******公司法人代表吴某某讲情,后吴某某少收李某乙2万元代理费用。2017年12月份的一天,为了感谢胡某甲在减免代理费上提供帮助及在工程项目上给予其关照,李某乙到汤家汇镇人民政府胡某甲办公室送给胡某甲现金2万元,胡某甲收下该款并用于个人开支,至今未退还。

15.收受汤家汇镇工程承包老板沈某某断板龟1只(折合人民币0.86万元)和现金0.5万元,合计1.36万元。 

(1)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为了和胡某甲搞好关系,希望在工程项目上获得胡某甲的关照,沈某某花去0.86万元从彭某乙处购买断板龟1只,并委托张某甲将这只断板龟送给胡某甲,胡某甲收下后放在其汤家汇镇公租房饲养。

(2)2018年上半年,胡某甲、沈某某等人在汤家汇镇豹迹岩村德云农庄以打掼蛋的方式进行赌博前,胡某甲先后两次以未带赌资为由向沈某某借款。沈某某为了和胡某甲搞好关系,希望在工程项目上获得胡某甲的关照,分别借给胡某甲0.2万元、0.3万元合计0.5万元,截至胡某甲被留置前,沈某某未向胡某甲提出归还该0.5万元,胡某甲也未向沈某某归还该0.5万元。

16.收受汤家汇镇工程承包老板张某甲断板龟1只,折合人民币0.6万元。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为了和胡某甲搞好关系,希望在工程项目上获得胡某甲的关照,张某甲花去0.6万元从徐发志处购买断板龟1只,携同沈某某购买的1只断板龟一起到汤家汇镇人民政府大院内送给胡某甲,胡某甲收下后放在其汤家汇镇公租房饲养。

2020年5月,胡某甲将上述两只断板龟送到铁冲乡金寨合盛龟鳖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场进行寄养。

17.收受工程承包老板胡某丙现金1万元。2018年年初,胡某甲安排胡某丙对汤家汇镇胡氏祠周边环境进行整治,后安排镇项目办为胡某丙补办了该项目的邀请招标程序。该项目报账后,即2018年9月的一天,胡某丙为了感谢胡某甲安排其承揽了汤家汇镇胡氏祠周边环境整治项目,在南溪镇公交车站附近公路边送给胡某甲现金1万元,胡某甲收下该款并用于个人开支,至今未退还。

18.收受茅畈村****劳务承包人胡某丁等5人现金1万元。2018年6月,胡某丁与李某丙、张某乙、石某某、邓某某等5人合伙以安徽****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摇号承包了汤家汇镇茅畈村金沟砂场。2018年底的一天,为了感谢胡某甲在汤家汇镇金沟砂场矛盾纠纷调解、劳务费支付等方面给予的关照,胡某丁与李某丙、张某乙、石某某、邓某某等5人,每人出资0.2万元,总计1万元,并委托胡某丁和张某乙到胡某甲位于梅山镇**小区的家附近,将该1万元现金送给胡某甲妻子彭某甲,彭某甲收下该款并告诉了胡某甲,后该款被胡某甲用于个人家庭开支,至今未退还。

19.收受工程承包老板杜某某现金3万元。2017年11月,杜某某挂靠福建****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了麻河汤家汇镇区段翻板坝工程。按照施工序时进度,经胡某甲审批,预拨给杜某某1000万元工程款。2018年底,胡某甲将汤家汇镇翻板坝河道清淤工程安排给杜某某施工,并为其补办了邀请招标程序。2018年底至2019年初期间的一天,为了感谢胡某甲在翻板坝工程资金拨付以及翻板坝河道清淤工程审计、验收、报账等方面给予的关照并希望胡某甲今后能继续给予关照,杜某某在汤家汇镇豹迹岩村部停车场胡某甲车上送给胡某甲现金3万元,胡某甲收下该款并用于个人开支,至今未退还。

20.收受汤家汇镇工程老板冯某某现金3万元。2017年南京**公司中标了汤家汇镇街道景观提升工程,2018年4月,南京**公司将汤家汇镇街道景观提升工程绿化部分转包给冯某某施工;同年4月,冯某某挂靠安徽**公司中标了汤家汇镇徐海东大将纪念广场周边绿化工程。冯某某为了希望胡某甲在其承揽的汤家汇镇街道景观提升工程和徐海东大将纪念广场周边绿化工程的验收审计、资金拨付等方面给予关照,分别于2018年9月的一天、2018年底的一天,到汤家汇镇人民政府胡某甲办公室送给胡某甲现金2万元、1万元。上述3万元现金胡某甲收下并用于个人开支,至今未退还。

21.收受安徽****有限公司股东王某丙现金8万元,其中索取现金7万元。

(1)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丙在汤家汇镇境内开车带胡某甲去打牌,王某丙为和胡某甲搞好关系,希望在工程项目上获得胡某甲的关照,在车上送给胡某甲现金0.5万元,胡某甲收下该款并用于个人开支,至今未退还。

(2)2018年春节期间的一天,为了和胡某甲搞好关系,希望在汤家汇镇工程项目上获得胡某甲的关照,王某丙与廖某丙、何某某一起到梅山镇**小区胡某甲家中以拜年名义送给胡某甲现金0.2万元,胡某甲收下并用于个人开支,至今未退还。

(3)2019年4月份,王某丙、程某某合伙将汤家汇镇豹迹岩村枣林到红二十五军广场道路拓宽改造产生的麻谷砂私自对外出售,被汤家汇镇行政执法中队查处,后胡某甲帮其向当时分管镇行政执法中队的副镇长吕某某说情,让吕某某处理轻一点,吕某某同意并只让王某丙缴纳了1000元罚款,减免了500元罚款。为了感谢胡某甲在上述事宜中给予的帮助,王某丙于当年4月份的一天在汤家汇镇街道送给胡某甲现金0.3万元,胡某甲收下该款并用于个人开支,至今未退还。

(4)2019年上半年,胡某甲安排王某丙承揽汤家汇镇**剧院土方转运项目,该项目无工程费用,由王某丙将土方中砂石筛出后自行出售,出售砂石款抵付工程款。王某丙向胡某甲表示该项目利润与胡某甲、王某丁三人均分。王某丙实施该项目后约20天左右,胡某甲以其有笔款项急需偿还为名,向王某丙借款10万元,王某丙表示其也没有钱,但可以从出售的砂石款中预支7万元给胡某甲,胡某甲表示同意。随后,王某丙在汤家汇镇豹迹岩村部附近胡某甲车上将预支的7万元砂石款送给胡某甲,胡某甲收下该款并用于个人投资经营,至今未退还。

22.收受工程承包老板何某某现金0.2万元。2018年春节期间的一天,何某某为了和胡某甲搞好关系,希望在汤家汇镇工程项目上获得胡某甲的关照,出资0.2万元,与王某丙、廖某丙一起到梅山镇**小区胡某甲家中,并由王某丙将该0.2万元现金送给胡某甲,胡某甲收下该款并用于个人开支,至今未退还。

23.收受六安****有限公司监理郑某某现金1万元。2020年3月的一天,郑某某为了感谢胡某甲为其介绍汤家汇镇瓦屋基村闵冲路工程项目监理业务并希望胡某甲今后能对其继续给予关照,到汤家汇镇人民政府胡某甲办公室送给胡某甲现金1万元,胡某甲收下该款并用于个人开支,至今未退还。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索要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1.24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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