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1月28日上午,歙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歙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徐武斌受贿、贪污、行贿一案,三罪并罚,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徐武斌在歙县公安局、林业局、森林公安局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直接或通过近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4049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徐武斌在担任歙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歙县森林公安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245735.43元;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徐武斌为谋求职位晋升等不当利益,向他人行贿财物,共计人民币533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武斌犯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徐武斌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合议庭经评议后,对本案进行当庭宣判,遂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徐武斌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徐武斌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处罚。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吴永泉
编辑: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