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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一原林业干部受贿,一审获刑三年

©原创 2021-01-06 14:43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原歙县林业局溪头镇林业工作站站员汪某兵在担任歙县长陔乡林业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后案发。2021年1月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汪某兵犯受贿罪,被歙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汪某兵退出的犯罪所得3.8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退出的犯罪所得15.39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汪某兵在担任长陔乡林业站站长期间,利用林业项目监管、林木采伐审批等职务便利,索取、收受木材经销商、林业项目承包人邵某、毕某、叶某等人财物计19.2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长陔乡林业站站长的职务便利,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19.2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的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指控的数额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汪某兵多次索贿,属刑法规定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情形。案发后被告人汪某兵已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编辑:陶娜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原歙县林业局溪头镇林业工作站站员汪某兵在担任歙县长陔乡林业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后案发。2021年1月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汪某兵犯受贿罪,被歙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汪某兵退出的犯罪所得3.8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退出的犯罪所得15.39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汪某兵在担任长陔乡林业站站长期间,利用林业项目监管、林木采伐审批等职务便利,索取、收受木材经销商、林业项目承包人邵某、毕某、叶某等人财物计19.2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长陔乡林业站站长的职务便利,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19.2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的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指控的数额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汪某兵多次索贿,属刑法规定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情形。案发后被告人汪某兵已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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