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马鞍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杨志刚因受贿,被凤阳县法院一审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对已追缴的被告人杨志刚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三十二万七千六百二十一元八角八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1月1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杨志刚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杨志刚,男,1954年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安徽省马鞍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志刚任马鞍山市公安局金家庄分局局长、马鞍山市公安局副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人员调动、案件处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合计人民币1248888.88元、港币10万元。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看到判决书上共载明了杨志刚的11起犯罪事实,行贿人主要是想在案件处理及相关经营方面得到照顾,以拜年、过节看望等名义给杨志刚送钱。其中,有一人还邀请杨志刚到澳门游玩,并在澳门杨志刚所住所酒店里送给杨志刚港币1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志刚在任马鞍山市公安局金家庄分局局长、马鞍山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杨志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并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志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主动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志刚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适用缓刑。
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编辑: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