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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一干部受贿37万,为他人非法采矿提供关照获缓刑

©原创 2020-09-25 16:58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非法采矿提供关照。日前,原凤阳县西部地区矿山巡查执法大队二中队中队长王广金受贿一案一审宣判,凤阳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广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对已追缴的被告人王广金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七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凤阳县监察委员会依法处理。)

被告人王广金,男,1974年出生,大专文化,原凤阳县公安局巡逻防暴大队工人、凤阳县西部地区矿山巡查执法大队二中队中队长。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广金任凤阳县西部地区矿山巡查执法大队二中队中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凤阳县府城镇居民姚某(另处)收受其监管对象凤阳县一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37万元,为其非法采矿提供关照。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广金在任凤阳县西部地区矿山巡查执法大队二中队中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钱款,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广金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广金案发后虽主动投案,但并未在投案时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被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后才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王广金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主动预缴罚金,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广金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其可以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广金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主动预缴罚金,建议对被告人王广金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非法采矿提供关照。日前,原凤阳县西部地区矿山巡查执法大队二中队中队长王广金受贿一案一审宣判,凤阳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广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对已追缴的被告人王广金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七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凤阳县监察委员会依法处理。)

被告人王广金,男,1974年出生,大专文化,原凤阳县公安局巡逻防暴大队工人、凤阳县西部地区矿山巡查执法大队二中队中队长。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广金任凤阳县西部地区矿山巡查执法大队二中队中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凤阳县府城镇居民姚某(另处)收受其监管对象凤阳县一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37万元,为其非法采矿提供关照。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广金在任凤阳县西部地区矿山巡查执法大队二中队中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钱款,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广金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广金案发后虽主动投案,但并未在投案时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被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后才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王广金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主动预缴罚金,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广金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其可以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广金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主动预缴罚金,建议对被告人王广金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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