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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非法捕捞长江流域水产品,获缓刑并赔偿14116元

©原创 2020-09-21 15:22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9月21日,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金某某、詹某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被告金某某、詹某某支付渔业资源损失补偿费人民币14116元,并对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在马鞍山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某某、詹某某自2020年6月中旬以来,为非法获利,在长江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渔具地笼网,驾驶木质渔船多次在马鞍山市雨山区滨江公园附近的长江水域进行捕捞作业。7月4日凌晨3时许,当被告人金某某、詹某某再次来到马鞍山市雨山区滨江公园附近的长江水域利用禁用渔具地笼进行捕捞作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扣押木质渔船一艘、禁用渔具地笼18条、中华绒毛蟹20匹、鲫鱼13尾、鲹鱼21尾、鳊鱼2尾、鲶鱼1尾、黄颡鱼311尾、小杂鱼220尾、青虾5.5公斤。当日,被告人金某某、詹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詹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多次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金某某、詹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减少了水生野生动物资源量,有损生物多样性保护,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9月21日,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金某某、詹某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被告金某某、詹某某支付渔业资源损失补偿费人民币14116元,并对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在马鞍山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某某、詹某某自2020年6月中旬以来,为非法获利,在长江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渔具地笼网,驾驶木质渔船多次在马鞍山市雨山区滨江公园附近的长江水域进行捕捞作业。7月4日凌晨3时许,当被告人金某某、詹某某再次来到马鞍山市雨山区滨江公园附近的长江水域利用禁用渔具地笼进行捕捞作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扣押木质渔船一艘、禁用渔具地笼18条、中华绒毛蟹20匹、鲫鱼13尾、鲹鱼21尾、鳊鱼2尾、鲶鱼1尾、黄颡鱼311尾、小杂鱼220尾、青虾5.5公斤。当日,被告人金某某、詹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詹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多次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金某某、詹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减少了水生野生动物资源量,有损生物多样性保护,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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