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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230余万元!滁州一干部获刑5年10个月

©原创 2020-09-24 15:31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原凤阳县西部地区矿山巡查执法大队二中队中队长郁欣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9月2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凤阳县法院对该案的一审判决书,被告人郁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已追缴的被告人郁欣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七十七万零六十六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郁欣其他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五万四千四百三十四元继续予以追缴。

被告人郁欣,男,1982年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大学专科文化,原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监察大队五中队副中队长、凤阳县西部地区矿山巡查执法大队二中队中队长。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郁欣任凤阳县西部地区矿山巡查执法大队二中队中队长及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监察大队五中队副中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钱款合计人民币231.5万元及价值0.95万元购物卡,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郁欣在担任凤阳县西部地区矿山巡查执法大队二中队中队长及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监察大队五中队副中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钱款共计232.45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郁欣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退出大部分违法所得,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原凤阳县西部地区矿山巡查执法大队二中队中队长郁欣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9月2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凤阳县法院对该案的一审判决书,被告人郁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已追缴的被告人郁欣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七十七万零六十六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郁欣其他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五万四千四百三十四元继续予以追缴。

被告人郁欣,男,1982年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大学专科文化,原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监察大队五中队副中队长、凤阳县西部地区矿山巡查执法大队二中队中队长。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郁欣任凤阳县西部地区矿山巡查执法大队二中队中队长及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监察大队五中队副中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钱款合计人民币231.5万元及价值0.95万元购物卡,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郁欣在担任凤阳县西部地区矿山巡查执法大队二中队中队长及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监察大队五中队副中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钱款共计232.45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郁欣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退出大部分违法所得,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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