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近日,一起女乘客殴打公交车司机的案件,在定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洪某勤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2019年9月9日下午18时许,正值下班人流高峰期,定远公交公司驾驶员李某发驾驶9路公交车经过某站牌时,因看到站牌前无人等待,为了节省时间,遂未在站牌停靠便将车直接开走。此时,离站牌已经不远、正在赶来乘车的被告人洪某勤看到公交车未在站牌停靠,便加快速度追赶上去。李某发发现被告人洪某勤追赶公交车并向其招手后,立即将车停下让洪某勤上车。
谁知被告人洪某勤上车后,以驾驶员李某发未在站牌停车等待为由,与李某发发生争吵。当公交车搭载4名乘客正常行驶到定城镇某路段附近时,一时恼怒的被告人洪某勤,竟动手殴打正在驾驶车辆的李某发,并用手中钱包砸向李某发,导致李某发驾驶的公交车失控,冲上某路段公交站牌位置的路牙石。李某发将车停稳后立即电话报警,被告人洪某勤在公交车上等候警察来处理,被随后赶来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定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勤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人员,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洪某勤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应视为自动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另取得了驾驶员李某发及定远公交公司的谅解,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