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据明光市人民法院7月4日发布,近日明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一起洗钱犯罪案件。据悉,这也是滁州市首例为涉黑犯罪洗钱案。
徐某(因涉黑犯罪已科刑)因担心其犯罪所得购买的房产被没收,遂与其朋友被告人陈某芳商议,通过向他人“借款”的方式与徐某共同制造虚假交易流水,将徐某涉案房屋过户至陈某芳名下,试图予以转移、隐匿。后徐某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明光法院追究刑事责任,该房产亦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被判决予以没收。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芳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后经说服教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审理过程中,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合议庭合议等法庭审理程序,此案当庭宣判并顺利审结。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芳明知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仍配合他人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根据被告陈某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洗钱罪判处陈某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编辑 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