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据来安法院消息,1月29日,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王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禁止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对被告人王某某已被收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9月10日左右,被告人王某某为改善卤菜口感,进而提高销量,在明知罂粟属于非食品原料且有毒的情况下,仍在卤料包中添加罂粟果用来卤制卤菜,并将卤菜售卖给顾客。2022年9月15日,被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2022年9月27日,经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被告人王某某经营的卤菜店猪头肉、卤汤中均检测出那可丁、罂粟碱成分等有毒有害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自理;退出违法所得,赔偿公益诉讼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