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据定远法院微信号11月22日消息,为提升卤菜鲜味、提高销售量、非法牟取经济利益,一些不法商家竟在煮制卤汤的过程中添加罂粟果,并将用此方法卤制的菜品大量对外销售。近日,定远法院审结三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依法判处在卤味中添加罂粟壳的三商家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九万六千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
据悉,每次制作卤菜时,往卤制的桶内放一颗罂粟壳,和其他卤料包混在一起调制卤水,这样做出来菜品口感能得到很大提升。在定远县经营卤菜生意的张某、周某、黄某三人并不相识,但为了提高卤菜销售量,竟不约而同的在煮制卤汤的过程中添加罂粟果,用此方法卤制的菜品为三人招揽了很多回头客,门店卤菜销售收入也随之大幅增加。故而,虽明知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是犯法行为,但尝到了甜头的三人却还是不知收敛,抱着不会案发的侥幸心理继续“作恶”。
2022年1月10日,定远县公安局、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检查时,对张、周、黄三家的卤鹅和卤汤进行采集检测,发现三家卤汤内均存在罂粟成分,并在三家门店现场查获到未使用的罂粟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三名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三人在省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为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三人均已与检察机关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就刑事诉讼部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周某、黄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发后,三人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鉴于三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但是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其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综合三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