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雨山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马鞍山雨山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罪、盗窃罪案件。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案已于2022年3月28日生效。
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分别进入马鞍山市小区民宅、宾馆、政府机关办公室、小学及附近的托管班等地,随意实施损坏物品、便溺、在室内睡觉等行为。2021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翻窗进入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某社区办公室内,窃得两张单人照及七张集体照;另翻墙进入马鞍山市雨山区某小区民宅,在被害人的主卧睡觉,醒来后窃得手机1部。
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作案时及鉴定时符合“边缘智力至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至马鞍山市公安局平湖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寻衅滋事犯罪事实;2021年5月10日,该所民警因无法联系张某某,至张某某家中将其传讯到案,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随意进入他人工作、生活区域,占用公私财物,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构成寻衅滋事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法院综合考虑张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认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