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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男子求财走“捷径” 七次夜盗被判刑

©原创 2021-12-16 22:13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定远法院消息,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而有人却为财打起了歪主意,干起了违法勾当。近日,定远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一男子求财走捷径,先后七次夜间盗窃他人财物被判刑,终为自己的所做作为付出代价。

2020年12月份至2021年1月28日期间,被告人蒋某通过驾驶三轮车,先后七次于夜间盗窃他人财物,后再将盗窃部分财物销售给他人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经查实,被告人蒋某共盗窃了许某、陈某、杨某等7人财物,涉案价值共计5900元。案发后,其匿藏盗窃所得的其他财物在其住所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并扣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条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辑:彭玲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定远法院消息,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而有人却为财打起了歪主意,干起了违法勾当。近日,定远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一男子求财走捷径,先后七次夜间盗窃他人财物被判刑,终为自己的所做作为付出代价。

2020年12月份至2021年1月28日期间,被告人蒋某通过驾驶三轮车,先后七次于夜间盗窃他人财物,后再将盗窃部分财物销售给他人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经查实,被告人蒋某共盗窃了许某、陈某、杨某等7人财物,涉案价值共计5900元。案发后,其匿藏盗窃所得的其他财物在其住所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并扣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条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辑: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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