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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南:诈骗、寻衅滋事 被告人一审获刑3年9个月

©原创 2021-08-23 17:49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阜南检察消息:日前,由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炎南诈骗、寻衅滋事案,经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理,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指控:2019年1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王炎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冒用他人慢性病贫困人口身份信息的方式,多次在阜南县人民医院、第三人民医院及中医院购买慢性病药品,骗取医保基金等国家专项资金,数额巨大。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炎南因邻里纠纷辱骂他人,期间经公安机关制止后,仍继续通过使用扩音器录制侮辱性语言等方式多次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法庭审理,阜南县人民法院认定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判决被告人王炎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编辑:彭玲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阜南检察消息:日前,由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炎南诈骗、寻衅滋事案,经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理,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指控:2019年1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王炎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冒用他人慢性病贫困人口身份信息的方式,多次在阜南县人民医院、第三人民医院及中医院购买慢性病药品,骗取医保基金等国家专项资金,数额巨大。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炎南因邻里纠纷辱骂他人,期间经公安机关制止后,仍继续通过使用扩音器录制侮辱性语言等方式多次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法庭审理,阜南县人民法院认定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判决被告人王炎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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