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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出借多张银行卡 夫妻俩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获刑

©原创 2021-11-23 21:44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滁州中院消息,一对夫妻在明知出借银行卡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出借供他人使用,最终领刑受罚。

近日,天长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4月23日至26日,朱某、李某夫妻二人至江苏省扬州市、安徽省天长市、江西省上饶市办理多张银行卡,开通网银绑定微信账户。办理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给予二人预防银行卡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的忠告。2021年4月26日至28日,二人驾车至江西省上饶市,将多张银行卡及微信账户提供给吴某、“金龙”(化名)用于资金转移,由“金龙”操作二人的手机,将转入银行卡内的资金提现至微信,再通过微信扫码转出。

经统计,朱某提供银行卡11张,转移资金111万余元,其中电信网络诈骗资金47万余元;李某提供银行卡10张,转移资金128万余元,其中电信网络诈骗资金40万余元。案发后,二人经当地公安电话通知主动到案。该案审理阶段,李某退出朱某违法所得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对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承担责任;被告人李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以上判决。

编辑  张大为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滁州中院消息,一对夫妻在明知出借银行卡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出借供他人使用,最终领刑受罚。

近日,天长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4月23日至26日,朱某、李某夫妻二人至江苏省扬州市、安徽省天长市、江西省上饶市办理多张银行卡,开通网银绑定微信账户。办理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给予二人预防银行卡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的忠告。2021年4月26日至28日,二人驾车至江西省上饶市,将多张银行卡及微信账户提供给吴某、“金龙”(化名)用于资金转移,由“金龙”操作二人的手机,将转入银行卡内的资金提现至微信,再通过微信扫码转出。

经统计,朱某提供银行卡11张,转移资金111万余元,其中电信网络诈骗资金47万余元;李某提供银行卡10张,转移资金128万余元,其中电信网络诈骗资金40万余元。案发后,二人经当地公安电话通知主动到案。该案审理阶段,李某退出朱某违法所得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对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承担责任;被告人李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以上判决。

编辑  张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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