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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原副大队长周洋获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原创 2021-10-15 18:12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蚌埠市纪委监委消息,2021年10月14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原副大队长周洋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7月底,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对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原副大队长周洋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零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以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零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决定合并执行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追缴被告人周洋的违法所得。

一审宣判后,周洋不服,提出上诉。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洋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据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陶娜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蚌埠市纪委监委消息,2021年10月14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原副大队长周洋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7月底,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对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原副大队长周洋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零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以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零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决定合并执行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追缴被告人周洋的违法所得。

一审宣判后,周洋不服,提出上诉。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洋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据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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