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蚌埠纪检监察8月13日消息: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对蚌埠市政府原副秘书长王传鹏贪污、受贿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万元。决定合并执行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已退缴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01.6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王传鹏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62.1264万元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传鹏在担任蚌埠现代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市交通局局长和蚌埠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853万元。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王传鹏在担任蚌埠市交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列办公用品、礼品等名目的方式,骗取公款10.816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传鹏在担任蚌埠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将个人消费的费用以办公用品等名义开局发票报销,骗取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王传鹏在担任蚌埠现代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蚌明高速公路开发公司董事长、市交通局局长、公路局局长和蚌埠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传鹏一人犯二罪,依法对其数罪并罚。鉴于王传鹏具有自首、坦白等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王传鹏已提出上诉。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