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讯 收取彩礼后却无法继续履行婚约,昔日情侣对簿公堂,这个彩礼钱应当返还吗?六安市舒城县人民法院近日就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9月1日上午了解到,该院原审判决被告杨某返还原告何某彩礼款40000元,但被告杨某不服判决上诉。此后该案二审经调解结案,被告杨某于8月6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彩礼款29000元,不过其如未按上述规定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原审法院判决内容执行。
原来,2016年,原告何某与被告杨某通过微信相识,恋爱。双方于2018年2月订婚。订婚当日,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66000元。订婚后,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被告通过微信转账给原告计4230元,后双方产生矛盾不相往来。
法庭上,男方、原告认为女方借婚约索取彩礼款应当返还,女方、被告却否认索要过彩礼,是原告要和其分手,并认为双方同居期间花费了不少钱,身心受到伤害,不应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收取原告66000元彩礼款经查证属实,原、被告订婚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要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款符合法律规定,考虑到本案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同居生活且时间较长,同居期间生活开支等客观事实,应予适当返还。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被告杨某返还原告何某彩礼款40000元,驳回原告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经二审调解结案。
方芳 宋明景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窦祖军
编辑 王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