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当下,年轻人选择先办婚礼再登记结婚,但因婚后生活出现矛盾又不愿再进行婚姻登记,进而引发返还彩礼的纠纷。近日,泾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判令女方小张返回男方小汪部分彩礼。
2018年2月初,小汪与小张经双方父母介绍认识并恋爱,恋爱期间小汪给小张购买了钻戒和金器,并且多次向小张转账。2020年10月4日,双方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当天,小汪向小张给付了60000元的彩礼。此后“送日子”当天又向小张给付了30000元聘礼。2021年2月18日,双方按照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各自置办了酒席。举行结婚仪式后不到一个月,小张以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为由不愿进行婚姻登记,小汪多次向小张示好遭到回绝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张返还彩礼等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该案中双方当事人按照当地风俗自愿举行了订婚和结婚仪式,现小张不同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无证据证明小汪在同居期间存在明显过错,故小汪有权要求小张返还彩礼及首饰。彩礼是双方为了婚姻的订立而支付的款项,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并非无偿的赠与。经过法庭查明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环节,扣除原告小汪的人情消费、为增进感情的赠与、被告小张在关系存续期间的支出等部分,法院最终判令小张返还小汪彩礼55973元及钻戒等物。
肖钰娟 韩婷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曹庆
编辑 张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