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蒙城县一男子李某称自己在法院有熟人,可以改判一审判决结果,向吴某某索要2.55万元行贿,但未办成事,又不归还钱财。吴某某报警,并向法院起诉,李某返还了部分钱财。日前,蒙城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吴某某不当得利人民币155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某弟弟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因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吴某某弟弟提起上诉,李某告诉吴某某,自己在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熟人,可以通过行贿在中院改判离婚,向原告索取25500元,后因中院没有改判准许其弟弟离婚。吴某某向派出所报案,李某返还5000元,并承诺退款。后因李某不继续退款,吴某某向法院起诉。
在庭审前,李某退还了5000元,尚欠15500元至今未还。
法院认为:取得他人财产要基于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被告李某向原告吴某某索取钱款既无合同的约定亦无法律的规定,实属不当得利,原告请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吴某某不当得利人民币15500元。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