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物业保洁清洗小区垃圾桶时,将污水直接倒在路面上,年过五旬的管大妈骑车经过,因路面湿滑摔倒受伤。事后,管大妈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8万余元。日前,该案二审宣判,蚌埠市中院维持原判,即物业担责30%,赔偿管大妈各项损失合计25409.86元。
据了解,2019年10月20日上午8时10分左右,蚌埠五河县一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人开始清洗中央广场的垃圾桶,并将污水直接倒在路面上。8时34分42秒左右,管大妈骑电动车经过该处,因路面湿滑摔倒受伤。
随后,管大妈被送往五河县人民医院治疗。
事后,管大妈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86909.53元。
一审法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所、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中央广场的管理人,在其工人清洗完垃圾桶并将污水倾倒到地面、路面比较湿滑的情况下,未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造成管大妈骑电动车不小心摔倒受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而管大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路面湿滑应谨慎驾驶电动车,其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不够,应承担主要责任,具体责任比例酌定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承担30%的责任,管大妈承担70%的责任。遂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管大妈各项损失合计25409.86元。
一审判决后,小区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其辩称管大妈是驾驶电动车操作不当摔倒,摔伤结果与物业公司无关。管大妈驾驶的电动车是高速行驶的交通车辆,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驾驶过程中急剧向左转向,是其倒地的根本原因。另外,管大妈摔倒的地方是道路,属于公共区域,不属于物业公司管理。
蚌埠市中院认为,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小区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唐恒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