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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七旬大妈不慎跌入电梯井死亡 法院:物业担责80%赔偿24万余元

©原创 2021-04-15 17:48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六安一七旬大妈不慎跌入电梯井,但一直未能被发现,待被物业保洁发现时,已经不幸身亡。悲愤之下,大妈的家人将物业公司和电梯厂家告上了法庭。该案已经经过一审、二审程序,4月1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二审判决书,六安中院判定物业公司对张大妈的死亡担责80%,赔偿张大妈家属各项损失合计247171.2元。

大妈不慎跌落电梯井身亡,家人以为“失踪”寻找未果

六安的张大妈随儿子居住在六安市金安区一小区。2020年5月3日,张大妈家人找到小区物业公司的保安称,家里有老人走失要求调取监控录像,经调取小区内的监控录像,显示张大妈于2020年4月25日上午8点53分从16号楼1单元乘坐电梯下楼,下到负一层出了电梯,在负一层消防通道来回走动两趟后,从监控中消失再未发现踪迹,也未发现走出小区,但家人一直多方寻找未果。

2020年5月18日16时前后,小区保洁人员发现16号楼2单元西电梯内有异味,物业公司人员通知电梯维保公司人员到场检查,经维保人员打开16号楼2单元负1层电梯层门查看,发现在电梯井内左后方躺着一具尸体,随即报警。

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接警后经侦技人员、法医到达现场勘验、调查访问、视频侦查、尸体体表检验,确认死者系张大妈,张大妈死亡排除刑事案件可能。经鉴定,张大妈符合头部损伤,脑震荡昏迷,没有得到医学救治,加之年老器官功能衰退,无应激能力,最终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法院二审判物业担责80%,赔偿家属24万余元

张大妈家人认为,小区物业公司和电梯厂家应对老人的身亡担责,遂将双方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物业作为涉案电梯的管理人,疏于防范和管理,对张大妈进入负一层坠入电梯井未能及时发现、及时救助,致使张大妈没有得到医学救治,最终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造成本次电梯事件的发生,且对张大妈是如何坠入电梯井的,物业对此不能有效举证,故对张大妈死亡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该电梯经年检合格,故电梯厂家对张大妈的死亡不存在产品质量方面的过错,因此,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张大妈家属283964元。

双方对结果均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六安中院审理认为,张大妈死亡地点为电梯的电梯井基坑内,该电梯井基坑属于封闭性构筑物的一部分,正常情况下是无法进入的,但若电梯外门或者厅门不正常打开,管理人未尽到注意义务,此时,因电梯轿厢不在同一楼层,使用电梯的人就可能跌入或者进入电梯井基坑内。

本案中,由于物业没有完全尽到对电梯的安全保障义务,即没有证据证明物业确保了电梯运行安全,致使张大妈进入电梯的电梯井基坑内死亡,物业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大妈虽然年龄较大,但作为成年人忽视了对自身安全的谨慎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综合双方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法院酌定物业承担80%责任。

即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张大妈家属各项损失合计247171.2元。

储雯静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彭玲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六安一七旬大妈不慎跌入电梯井,但一直未能被发现,待被物业保洁发现时,已经不幸身亡。悲愤之下,大妈的家人将物业公司和电梯厂家告上了法庭。该案已经经过一审、二审程序,4月1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二审判决书,六安中院判定物业公司对张大妈的死亡担责80%,赔偿张大妈家属各项损失合计247171.2元。

大妈不慎跌落电梯井身亡,家人以为“失踪”寻找未果

六安的张大妈随儿子居住在六安市金安区一小区。2020年5月3日,张大妈家人找到小区物业公司的保安称,家里有老人走失要求调取监控录像,经调取小区内的监控录像,显示张大妈于2020年4月25日上午8点53分从16号楼1单元乘坐电梯下楼,下到负一层出了电梯,在负一层消防通道来回走动两趟后,从监控中消失再未发现踪迹,也未发现走出小区,但家人一直多方寻找未果。

2020年5月18日16时前后,小区保洁人员发现16号楼2单元西电梯内有异味,物业公司人员通知电梯维保公司人员到场检查,经维保人员打开16号楼2单元负1层电梯层门查看,发现在电梯井内左后方躺着一具尸体,随即报警。

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接警后经侦技人员、法医到达现场勘验、调查访问、视频侦查、尸体体表检验,确认死者系张大妈,张大妈死亡排除刑事案件可能。经鉴定,张大妈符合头部损伤,脑震荡昏迷,没有得到医学救治,加之年老器官功能衰退,无应激能力,最终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法院二审判物业担责80%,赔偿家属24万余元

张大妈家人认为,小区物业公司和电梯厂家应对老人的身亡担责,遂将双方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物业作为涉案电梯的管理人,疏于防范和管理,对张大妈进入负一层坠入电梯井未能及时发现、及时救助,致使张大妈没有得到医学救治,最终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造成本次电梯事件的发生,且对张大妈是如何坠入电梯井的,物业对此不能有效举证,故对张大妈死亡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该电梯经年检合格,故电梯厂家对张大妈的死亡不存在产品质量方面的过错,因此,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张大妈家属283964元。

双方对结果均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六安中院审理认为,张大妈死亡地点为电梯的电梯井基坑内,该电梯井基坑属于封闭性构筑物的一部分,正常情况下是无法进入的,但若电梯外门或者厅门不正常打开,管理人未尽到注意义务,此时,因电梯轿厢不在同一楼层,使用电梯的人就可能跌入或者进入电梯井基坑内。

本案中,由于物业没有完全尽到对电梯的安全保障义务,即没有证据证明物业确保了电梯运行安全,致使张大妈进入电梯的电梯井基坑内死亡,物业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大妈虽然年龄较大,但作为成年人忽视了对自身安全的谨慎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综合双方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法院酌定物业承担80%责任。

即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张大妈家属各项损失合计247171.2元。

储雯静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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