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明光市一李大妈骑电动车准备去接孙子放学,在出小区门口时,由于跟车过近,与即将下落的门禁栏杆相撞受伤。事后,李大妈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明光市法院一审判决小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责80%,扣除垫付资金外,即赔偿原告李大妈各项损失合计8553元。
据了解,李大妈今年69岁,系明光市某小区业主。2020年6月30日11时左右,李大妈骑三轮电瓶车准备接送孙子放学。因前车(二轮电瓶车)从小区侧门通行未能通过,改由从正大门向外通行。小区物业人员操控正门栏杆升起,前车刚刚通过大门。李大妈跟随前车距离过近、正好与正大门上方行将下落的门禁栏杆撞上了,当场受伤。
李大妈被送至明光市中医院住院治疗。伤情诊断为上唇裂伤、牙齿脱位等。
法院认为:因自身的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本案中,小区物业公司作为物管部门,侧门不通、操作正门栏杆不当,是造成李大妈受伤的主要原因,物业公司作为义务履行主体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李大妈已年近七旬且无驾驶资质,在通过正门栏杆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确定由李大妈承担20%的事故责任,小区物业公司承担80%的责任。经计算,李大妈损失合计为12760.94元。依法由小区物业公司赔偿80%部分,款计10208.75元,扣除物业公司先期垫付1656元,尚应赔付8553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许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