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太湖县人民法院消息:近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20年10月26日9时许,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汪某因土地问题发生纠纷,在争执过程中,郑某持斧头将汪某家改建的水泥道路砸坏,汪某随后持洋镐要将郑某家门口的水泥道路挖坏。郑某在阻止过程中与汪某发生揪扯,后郑某用木棍击打和脚踢的方式将汪某打伤,致使汪某身上多处骨折。2021年1月5日,经太湖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汪某的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郑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已将五万元赔偿意愿金存于村民委员会,且系初犯,结合太湖县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邻里之间,纠纷在所难免,遇到矛盾之时,应多一些包容和理解,互相沟通解决问题才是良策,冲动之下大打出手,不但没把事情解决好,还害人害己。
编辑: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