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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门:喝酒与人发生口角 男子持刀刺伤劝架者获刑

©原创 2021-03-09 23:06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喝酒时与人发生口角,为了泄愤被告人刘某某持水果刀欲刺人。结果在场的被害人沈某欲阻止时,被刘某某刺伤。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刘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晚10时50分左右,在祁门县王某经营的夜宵店,被告人刘某某与任某喝酒过程中发生口角纠纷。后刘某某步行至历口工商所挪车时发现车上有一把水果刀,刘某某为泄愤在挪车到历口小学后,便直接开车到王某经营的夜宵店,拿水果刀欲刺向任某。在场的被害人沈某双手抱住刘某某予以阻止,结果被刘某某刺到了左下腹部一刀,后刘某某离开现场。沈某被送往祁门县平安医院治疗。2020年11月3日,经安徽省祁门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沈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刘某某一次性支付沈某赔偿款8万元,取得刑事谅解。

祁门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张大为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喝酒时与人发生口角,为了泄愤被告人刘某某持水果刀欲刺人。结果在场的被害人沈某欲阻止时,被刘某某刺伤。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刘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晚10时50分左右,在祁门县王某经营的夜宵店,被告人刘某某与任某喝酒过程中发生口角纠纷。后刘某某步行至历口工商所挪车时发现车上有一把水果刀,刘某某为泄愤在挪车到历口小学后,便直接开车到王某经营的夜宵店,拿水果刀欲刺向任某。在场的被害人沈某双手抱住刘某某予以阻止,结果被刘某某刺到了左下腹部一刀,后刘某某离开现场。沈某被送往祁门县平安医院治疗。2020年11月3日,经安徽省祁门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沈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刘某某一次性支付沈某赔偿款8万元,取得刑事谅解。

祁门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张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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