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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换工不成把人打成重伤 男子获刑3年

©原创 2021-03-03 10:35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3月2日,祁门县法院发布案例信息称,近日,该院依法公开开庭宣判,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3日16时,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程某等人在祁门县某地修建高压线塔基。被告人黄某告诉被害人程某要与其换工,而程某表示拒绝。此时,被告人黄某上前欲拿走程某手中的耙子强行换工,而程某抓紧耙子不放。双方在争夺期间,耙子戳中了被告人黄某的身体,黄某用手朝程某脸上打了一巴掌。随后周边工友陆续前来拉架,将两人拉开后双方再次发生冲突,冲突中黄某用右拳击打程某左侧胸腹部两至三下。

10月4日上午,被害人程某被送往祁门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检查结果为脾脏破裂出血、左侧第十二肋骨骨折,当天上午医生对程某进行手术,将程某脾脏切除。11月5日,程某前往祁门县人民医院复查, 检查结果为左侧第十、十一、十二肋骨骨折。

11月19日,经安徽省祁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近亲属代表黄某与被害人程某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程某各项损失共计十三万元,被害人程某对被告人黄某的故意伤害行为予以谅解。在该案审理期间,祁门县法院委托被告人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对黄某进行了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被告人黄某基本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被告人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采纳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遂作出如上判决。当前,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章芳 程海卫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吴永泉

编辑:彭玲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3月2日,祁门县法院发布案例信息称,近日,该院依法公开开庭宣判,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3日16时,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程某等人在祁门县某地修建高压线塔基。被告人黄某告诉被害人程某要与其换工,而程某表示拒绝。此时,被告人黄某上前欲拿走程某手中的耙子强行换工,而程某抓紧耙子不放。双方在争夺期间,耙子戳中了被告人黄某的身体,黄某用手朝程某脸上打了一巴掌。随后周边工友陆续前来拉架,将两人拉开后双方再次发生冲突,冲突中黄某用右拳击打程某左侧胸腹部两至三下。

10月4日上午,被害人程某被送往祁门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检查结果为脾脏破裂出血、左侧第十二肋骨骨折,当天上午医生对程某进行手术,将程某脾脏切除。11月5日,程某前往祁门县人民医院复查, 检查结果为左侧第十、十一、十二肋骨骨折。

11月19日,经安徽省祁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近亲属代表黄某与被害人程某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程某各项损失共计十三万元,被害人程某对被告人黄某的故意伤害行为予以谅解。在该案审理期间,祁门县法院委托被告人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对黄某进行了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被告人黄某基本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被告人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采纳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遂作出如上判决。当前,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章芳 程海卫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吴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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