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消息,4月8日,谯城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盗窃案件,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3日、5日、6日,被告人王某某每日一次或多次到亳州市谯城区大杨镇某鞋服店内,将在售的裤子、棉袄、鞋子等商品带到试衣间内,用自带的钳子夹掉商品上的防盗扣,将16件衣物盗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