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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后潜逃近30年 黄山一男子一审获死缓并限制减刑

©原创 2021-01-05 14:51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1月4日,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2020年12月29日下午,该院对被告人董坚故意杀人、盗窃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二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董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对董坚限制减刑。

法院审理查明:1990年3月至12月间,被告人董坚伙同他人盗窃6起,窃取公私款物价值总计人民币1155元,其中入户盗窃1起。后董坚认为其因上述盗窃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系被害人程某某告发所致,便对程某某怀恨在心。案发前夕,董坚收到检察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起诉书,遂决意报复。1991年7月9日下午,董坚将程某某骗到自己的住处喝酒,趁程某某酒后,将其打倒并捆绑手脚。在对程某某实施逼问后,进而对其殴打、折磨,用铁丝勒其脖子,并用铁锤击打其头部,直至死亡。经法医鉴定:程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同时伴有窒息致死。董坚作案后逃离,于2020年5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对全案主要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董坚在盗窃案发后,未能正确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反而迁怒他人,采用铁丝勒脖子、铁锤敲头等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董坚杀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且犯罪后潜逃二十余年,依法应予严惩。鉴于董坚到案后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损失等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董坚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综上,根据被告人董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黄山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董坚,男,1969年7月出生于黄山市屯溪区,初中文化。1991年上半年因盗窃罪被抓,后取保候审,同年下半年,因故意杀人罪被批准逮捕(潜逃)。2020年5月29日,黄山警方专案民警在福建三明市宁化县将其抓获归案。

汪越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吴永泉

编辑:彭玲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1月4日,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2020年12月29日下午,该院对被告人董坚故意杀人、盗窃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二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董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对董坚限制减刑。

法院审理查明:1990年3月至12月间,被告人董坚伙同他人盗窃6起,窃取公私款物价值总计人民币1155元,其中入户盗窃1起。后董坚认为其因上述盗窃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系被害人程某某告发所致,便对程某某怀恨在心。案发前夕,董坚收到检察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起诉书,遂决意报复。1991年7月9日下午,董坚将程某某骗到自己的住处喝酒,趁程某某酒后,将其打倒并捆绑手脚。在对程某某实施逼问后,进而对其殴打、折磨,用铁丝勒其脖子,并用铁锤击打其头部,直至死亡。经法医鉴定:程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同时伴有窒息致死。董坚作案后逃离,于2020年5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对全案主要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董坚在盗窃案发后,未能正确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反而迁怒他人,采用铁丝勒脖子、铁锤敲头等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董坚杀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且犯罪后潜逃二十余年,依法应予严惩。鉴于董坚到案后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损失等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董坚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综上,根据被告人董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黄山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董坚,男,1969年7月出生于黄山市屯溪区,初中文化。1991年上半年因盗窃罪被抓,后取保候审,同年下半年,因故意杀人罪被批准逮捕(潜逃)。2020年5月29日,黄山警方专案民警在福建三明市宁化县将其抓获归案。

汪越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吴永泉

编辑: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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