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消息,近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8日夜间,被告人田某某至亳州一中新校区女生宿舍407寝室,盗窃被害人蒋某某现金156元,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现金140元。2020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田某某至亳州一中新校区女生宿舍305寝室,盗窃被害人吕某1现金96元。2020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田某某至亳州一中新校区女生宿舍217寝室,盗窃被害人吕某2现金180元。
另查明,被告人田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田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校园发生的入室盗窃刑事案件,往往与学生自我防范意识薄弱有关。法官提醒广大学生,提高防范意识,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离开寝室的同学要养成随手关、锁门的习惯,对形迹可疑的陌生人应提高警惕。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