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灵璧一男子邢某某将油枪放在摩托车油箱处,转身给加油机定量,由于其疏于对油枪的管理,导致他人重伤一级。近日,灵璧县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9月13日,在一次加油过程中,被告人邢某某将油枪放在摩托车油箱处,转身给加油机定量,由于被告人邢某某疏于对油枪的管理,致使张某某拿起油枪进行加油,导致汽油洒落在摩托车烟筒上引起火灾,张某某被烧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3日14时许,一次加油过程中,被告人邢某某将油枪放在摩托车油箱处,转身给加油机定量,由于邢某某疏于对油枪的管理,致使张某某拿起油枪进行加油,导致汽油洒落在摩托车烟筒上引起火灾,张某某被烧伤。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被告人邢某某于2020年12月7日主动到灵璧县公安局尤集派出所投案。案发后邢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灵璧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在给摩托车加油过程中,由于疏忽致使加油站起火,造成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邢某某自动归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