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原灵璧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辅警张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79300元,为他人在盗采矿山、非法倒卖毛石等方面谋取利益。日前,灵璧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张某,男,1989年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案发前系灵璧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辅警。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2011年8月至2020年1月在灵璧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任辅警。2016年8月至2018年11月,灵璧县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从公安、国土、交通等部门抽调张某、王某、解某某等工作人员成立灵璧县,具体负责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日常工作,组织巡查、接受举报,对非法开采行为进行查处、打击。2016年8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张某利用在灵璧县工作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马某78300元、汤某1000元,合计79300元,为马某、汤某在盗采矿山、非法倒卖毛石等方面谋取利益。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向灵璧县监察委员会退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灵璧县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79300元,为他人在盗采矿山、倒卖运输毛石等方面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