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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一辅警受贿137万余元,屡次帮助超载车辆逃避检查获刑五年

©原创 2020-09-28 10:25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原灵璧县公安局一辅警付某利用其认识灵璧县道路执法工作人员并通过宴请上述人员吃饭、送钱等方式,与他们形成、维持密切关系,再打听出治超时间、地点,透露给过路驾驶员,使之逃避执法检查、处罚,以此方式收受司机钱财。日前,灵璧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付某犯行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付某利用影响力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三十七万九千九百三十元,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付某行贿犯罪所用人民币五万八千七百九十元依法予以没收;作案工具手机两部予以没收。

被告人付某,男,1982年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专科文化,案发前系灵璧县公安局辅警。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付某为了和道路执法工作人员维持关系,以便其从上述人员处打听灵璧县联合治超检查时间、地点等信息和车辆被查处后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送给灵璧县道路执法工作人员程某、王某、马某、郭某某、孙某、刘某、武某、宋某等10人3.92万元,硬中华香烟35条、小苏烟1条、红黄山烟4条、玉溪烟1条、小贵烟12条(以上香烟折合人民币1.964元),合计5.879万元。

被告人付某利用其认识灵璧县道路执法工作人员并通过宴请上述人员吃饭、送烟、送钱等方式,与程某、王某、武某等道路执法工作人员形成、维持密切关系,并利用上述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打听灵璧县联合治超组查处超限、超载车辆时间、地点等信息,并将其获得的信息通过微信或者电话的方式提供给陈某某等62名途经灵璧的超限、超载车辆车主或驾驶员,使之逃避联合治超或公路局、治超站等部门的执法检查、处罚,收受陈某某等62名车主、驾驶员通过微信或现金给付的带车费,共计133.909万元;2018年期间,沈某某、魏某、冯某等3位车主车辆因超载被灵璧县道路执法人员查扣,被告人付某协调相关执法人员帮忙处理,使超载车辆未受处罚或者减少罚金,并收受该3位车主被查扣车辆协调处理费共计4.084万元,以上合计收受137.99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法国家规定,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人民币5.879万元,数额较大;通过送礼及宴请等方式与国家工作人员形成密切关系,并通过其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取请托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7.99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付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部分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原灵璧县公安局一辅警付某利用其认识灵璧县道路执法工作人员并通过宴请上述人员吃饭、送钱等方式,与他们形成、维持密切关系,再打听出治超时间、地点,透露给过路驾驶员,使之逃避执法检查、处罚,以此方式收受司机钱财。日前,灵璧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付某犯行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付某利用影响力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三十七万九千九百三十元,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付某行贿犯罪所用人民币五万八千七百九十元依法予以没收;作案工具手机两部予以没收。

被告人付某,男,1982年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专科文化,案发前系灵璧县公安局辅警。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付某为了和道路执法工作人员维持关系,以便其从上述人员处打听灵璧县联合治超检查时间、地点等信息和车辆被查处后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送给灵璧县道路执法工作人员程某、王某、马某、郭某某、孙某、刘某、武某、宋某等10人3.92万元,硬中华香烟35条、小苏烟1条、红黄山烟4条、玉溪烟1条、小贵烟12条(以上香烟折合人民币1.964元),合计5.879万元。

被告人付某利用其认识灵璧县道路执法工作人员并通过宴请上述人员吃饭、送烟、送钱等方式,与程某、王某、武某等道路执法工作人员形成、维持密切关系,并利用上述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打听灵璧县联合治超组查处超限、超载车辆时间、地点等信息,并将其获得的信息通过微信或者电话的方式提供给陈某某等62名途经灵璧的超限、超载车辆车主或驾驶员,使之逃避联合治超或公路局、治超站等部门的执法检查、处罚,收受陈某某等62名车主、驾驶员通过微信或现金给付的带车费,共计133.909万元;2018年期间,沈某某、魏某、冯某等3位车主车辆因超载被灵璧县道路执法人员查扣,被告人付某协调相关执法人员帮忙处理,使超载车辆未受处罚或者减少罚金,并收受该3位车主被查扣车辆协调处理费共计4.084万元,以上合计收受137.99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法国家规定,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人民币5.879万元,数额较大;通过送礼及宴请等方式与国家工作人员形成密切关系,并通过其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取请托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7.99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付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部分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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