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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滁州市公安系统一干部受审

©原创 2020-09-10 17:37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来安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9月10日下午,来安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凤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治安行动队原队长丁某某受贿罪一案。该案经滁州市监察委员会批准,由全椒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庭审现场

随着审判长敲响法槌,庭审正式开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某在担任凤阳县西部地区矿山巡查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矿山巡查执法、车辆查扣处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6.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丁某某对其犯罪行为做了深刻的忏悔,因为私欲膨胀,心存侥幸,最终走向了无法挽回的深渊。此次庭审安排了人大、县直机关工委、法院、公安局、税务局等百余人旁听案件审理,进行警示教育,以案示警、以案为戒、以案促改,这种现场的警示教育直击内心,让公职人员深刻认识职务犯罪的危害,从内心深处筑牢不敢腐的防线,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极大的提高了警示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和震慑性。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来安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9月10日下午,来安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凤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治安行动队原队长丁某某受贿罪一案。该案经滁州市监察委员会批准,由全椒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庭审现场

随着审判长敲响法槌,庭审正式开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某在担任凤阳县西部地区矿山巡查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矿山巡查执法、车辆查扣处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6.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丁某某对其犯罪行为做了深刻的忏悔,因为私欲膨胀,心存侥幸,最终走向了无法挽回的深渊。此次庭审安排了人大、县直机关工委、法院、公安局、税务局等百余人旁听案件审理,进行警示教育,以案示警、以案为戒、以案促改,这种现场的警示教育直击内心,让公职人员深刻认识职务犯罪的危害,从内心深处筑牢不敢腐的防线,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极大的提高了警示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和震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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