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20时50分,市交通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查至金安区城北镇刘庆路发现江**驾蓝皖******大众牌小型轿车正在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经现场调查:该车有2名六安市**驾校学员正进行科目三道路驾驶训练,当事人江**不能当场提供相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备案证明,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执法视频为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无异议,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该案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人员提醒:六安市交通执法支队将持续加强驾培市场管理,严查驾培企业(个人)不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从事驾驶员培训业务,严厉打击“无车辆、无场地、无备案”等不规范行为,维护驾培市场稳定有序,切实保障广大驾驶学员合法权益。
(朱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