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2023年11月22日17时40分六安市交通执法支队接上级交通运输局通知,在G105线下行K1137+800m处有辆黄皖A8XXXX(皖A8XXX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装载废碱液发生泄漏,造成路面污染、损坏。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该车属巢湖市XX化学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范XX,从霍山县安徽XX有限公司装载废碱液送至合肥市XX有限公司。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事故已造成路面污染长50米,宽6米,且半幅公路已交通中断4个小时,有群众受伤。当事人污染公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无异议。六安市交通执法支队依法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五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该案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本案违法行为由巢湖市XX化学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车辆装载危险废物化学品发生泄漏污染路面,结合《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3年版)》符合程度级别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即符合因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造成1小时以上交通中断、交通事故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情形,决定给与当事人巢湖市XX化学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罚款五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提醒:危险道路运输企业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处理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朱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