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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交通执法支队轻微免罚典型案例发布

2023-08-21 11:02

为进一步改进行政执法方式,充分发挥轻微违法行为在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中的作用。六安市交通执法支队积极推进制度落实,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现从六安市支队已实施的免罚案件中甄选了3起典型案件予以发布,供借鉴、参考,以更好地运用免罚制度打造更优的营商环境。

案件一:某运输车辆车主未携带车辆道路运输证免罚案

2023年08月2日10时13分,六安市交通执法支队杨小店治超站执法人员,在G312线下行597K+200m处公路上实施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吴某某未按照规定携带车辆黄皖AF14XX/皖A5RXX挂的道路运输证。

经核查,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吴某某涉嫌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当事人违法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3条1款: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按照规定要求取得的道路运输证,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63条3款: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处罚。

案件二:陆某军在公路用地堆放物品影响公路畅通及影响道路安全通畅案

2023年07月26日09时20分,六安市交通执法支队执法一大队执法人员,在六安市G312K线K606+600M上行路段处巡查中发现该段公路路肩堆放的橡皮管物品,影响道路畅通,执法人员找到现场堆放人员陆X军,并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其公路路肩及公路用地堆放物品影响公路畅通及影响道路安全通畅。现场有照片、视频为证。

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案件三:葛某丰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案

2023年08月02日07时49分,六安市交通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执法人员,在六安市大华山路与田居路交叉口巡查检查时发现葛XX驾驶蓝皖NX225X自卸货车,装载建筑垃圾,从六安市裕安区厚朴巷运往南山新区大华山路,该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现场有照片、视频为证。

调查结论:葛XX涉嫌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以上三案件,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违法行为属于轻微免罚清单内的事项,通过系统查询该违法行为系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执法人员在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责令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普法宣传后,当事人意识到错误并承诺再有相同的违法行为发生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决定不予处罚。(朱向东)

为进一步改进行政执法方式,充分发挥轻微违法行为在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中的作用。六安市交通执法支队积极推进制度落实,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现从六安市支队已实施的免罚案件中甄选了3起典型案件予以发布,供借鉴、参考,以更好地运用免罚制度打造更优的营商环境。

案件一:某运输车辆车主未携带车辆道路运输证免罚案

2023年08月2日10时13分,六安市交通执法支队杨小店治超站执法人员,在G312线下行597K+200m处公路上实施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吴某某未按照规定携带车辆黄皖AF14XX/皖A5RXX挂的道路运输证。

经核查,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吴某某涉嫌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当事人违法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3条1款: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按照规定要求取得的道路运输证,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63条3款: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处罚。

案件二:陆某军在公路用地堆放物品影响公路畅通及影响道路安全通畅案

2023年07月26日09时20分,六安市交通执法支队执法一大队执法人员,在六安市G312K线K606+600M上行路段处巡查中发现该段公路路肩堆放的橡皮管物品,影响道路畅通,执法人员找到现场堆放人员陆X军,并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其公路路肩及公路用地堆放物品影响公路畅通及影响道路安全通畅。现场有照片、视频为证。

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案件三:葛某丰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案

2023年08月02日07时49分,六安市交通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执法人员,在六安市大华山路与田居路交叉口巡查检查时发现葛XX驾驶蓝皖NX225X自卸货车,装载建筑垃圾,从六安市裕安区厚朴巷运往南山新区大华山路,该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现场有照片、视频为证。

调查结论:葛XX涉嫌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以上三案件,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违法行为属于轻微免罚清单内的事项,通过系统查询该违法行为系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执法人员在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责令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普法宣传后,当事人意识到错误并承诺再有相同的违法行为发生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决定不予处罚。(朱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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