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州晚报讯 记者从阜阳市人社局获悉,昨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其中明确阜阳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调至1870元/月。
我省自建立和施行最低工资制度以来,先后于1995年、1998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4年、2006年、2007年、2010年、2011年、2013年、2015年、2018年、2021年、2022年发布和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此前,我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430元/月,小时工资为17元;其他5县(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340元/月,小时工资为16元。
此次,阜阳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调至1870元/月,小时工资调整至19元;其他五个县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至1780元/月,小时工资调整至18元。
这次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综合考虑了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就业状况、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变动情况。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还考虑了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劳动者之间的差异等因素。
此标准自3月1日起执行。据了解,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年休假、产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假期内休假,以及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新标准的最大不同是,“口径”发生变化,与其他省一致,由原来的不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变为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者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记者 储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