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8月17日,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高温季节劳动权益保障工作的提示》。
入夏以来,合肥市高温天气频发,最高气温破历史极值,高温天气下劳动保护和劳动风险防范十分紧迫。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高温季节劳动者防暑降温工作特别提示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用人单位根据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发布的日预报气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上述三种情形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4.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
5.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三、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对在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四、根据安徽省《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2018〕272号),我省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新业态企业对高温天气下工作的从业人员,要支付高于正常时间的合理报酬,相应标准可以由企业和从业人员协商,也可以比照高温津贴的标准。
五、近日,合肥市各级人社部门正在开展高温季节劳动用工专项执法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安排职工露天作业、超时加班、不依法支付高温津贴、以缩短工作时间为由克扣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或造成职工健康损害等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认真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也是高温季节安全生产的前提,让我们共同努力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完善工作措施,切实维护高温季节正常的生产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编辑 王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