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2月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详细请点击)。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了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据介绍,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07号),对《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72号)作了修改,新标准的最大不同是,“口径”发生变化,与其他省一致,由原来的不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变为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共有四档,分别为:2060元、1930元、1870元、178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共有四档,分别为:21元、20元、19元、18元。
记者从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我省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其中,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有: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伙食、交通、通讯、培训、住房补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次性奖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安徽省人社厅表示,如遇到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劳动者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者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超过限期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下列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超过限期10日以内的,赔偿金数额为应付金额的50%;超过限期10日以上不满20日的,赔偿金数额为应付金额的70%;超过限期20日的,赔偿金数额为应付金额的100%。用人单位拒不依照前款规定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加付赔偿金的,由作出责令支付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每拒付1名职工罚款2000元的标准给予行政处罚。
大皖新闻记者 吴碧琦
编辑 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