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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区8月1日起禁止活禽交易 违者最高罚3万

©原创 2021-06-28 20:11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6月28日,记者了解到,为了规范家禽交易行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合肥市家禽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8月1日起施行。《办法》指出,今后合肥市区范围内禁止活禽交易,实行家禽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家禽交易实行流通追溯制度,进入活禽交易市场的活禽,应当附具流通追溯单据、检疫证明等。

合肥市市区范围内禁止活禽交易

《办法》规定,合肥市市区范围内禁止活禽交易,实行家禽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不得设立活禽交易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活禽交易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饲养、销售、宰杀或者加工活禽。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应当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禁止活禽交易的区域。各县(市)范围内实行活禽交易的,应当定点交易、严格检疫、隔离经营、定期休市,不得在依法设置的活禽交易市场外从事活禽交易活动。

《办法》指出,各县(市)范围内实行活禽交易的,应当定点交易、严格检疫、隔离经营、定期休市,不得在依法设置的活禽交易市场外从事活禽交易活动。活禽交易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活禽交易市场设置规范。活禽交易市场设置规范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公布。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场开办者按照活禽交易市场设置规范对活禽交易市场进行改造,经依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此外,家禽交易实行流通追溯制度。家禽流通追溯系统的建设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负责。家禽交易实行凭证入场制度。进入活禽交易市场的活禽,应当附具流通追溯单据、检疫证明;冰鲜上市的禽产品还应当附具检疫标志和具备追溯功能的脚环或者其他产品标识,产品标识上应当标明禽产品的品名、产地、屠宰厂(场)名称、屠宰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设立活禽交易市场或者从事活禽交易将被处罚

《办法》指出,在禁止活禽交易区域内设立活禽交易市场或者从事活禽交易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设立活禽交易市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开办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在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以及其他固定场所从事活禽交易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饲养、销售、宰杀或者加工活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四)流动无照经营活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五)私自屠宰活禽后出售的,视为从事活禽交易,分别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本条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予以处罚。

活禽交易市场开办者未组织对活禽交易场所、集中屠宰间以及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不具备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在休市日进行活禽交易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市场开办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活禽经营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休市日流动无照经营活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在临时性休市期间从事活禽交易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市场开办者、活禽经营者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临时性休市期间流动无照经营活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徐琪琪

编辑:彭玲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6月28日,记者了解到,为了规范家禽交易行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合肥市家禽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8月1日起施行。《办法》指出,今后合肥市区范围内禁止活禽交易,实行家禽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家禽交易实行流通追溯制度,进入活禽交易市场的活禽,应当附具流通追溯单据、检疫证明等。

合肥市市区范围内禁止活禽交易

《办法》规定,合肥市市区范围内禁止活禽交易,实行家禽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不得设立活禽交易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活禽交易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饲养、销售、宰杀或者加工活禽。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应当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禁止活禽交易的区域。各县(市)范围内实行活禽交易的,应当定点交易、严格检疫、隔离经营、定期休市,不得在依法设置的活禽交易市场外从事活禽交易活动。

《办法》指出,各县(市)范围内实行活禽交易的,应当定点交易、严格检疫、隔离经营、定期休市,不得在依法设置的活禽交易市场外从事活禽交易活动。活禽交易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活禽交易市场设置规范。活禽交易市场设置规范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公布。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场开办者按照活禽交易市场设置规范对活禽交易市场进行改造,经依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此外,家禽交易实行流通追溯制度。家禽流通追溯系统的建设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负责。家禽交易实行凭证入场制度。进入活禽交易市场的活禽,应当附具流通追溯单据、检疫证明;冰鲜上市的禽产品还应当附具检疫标志和具备追溯功能的脚环或者其他产品标识,产品标识上应当标明禽产品的品名、产地、屠宰厂(场)名称、屠宰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设立活禽交易市场或者从事活禽交易将被处罚

《办法》指出,在禁止活禽交易区域内设立活禽交易市场或者从事活禽交易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设立活禽交易市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开办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在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以及其他固定场所从事活禽交易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饲养、销售、宰杀或者加工活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四)流动无照经营活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五)私自屠宰活禽后出售的,视为从事活禽交易,分别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本条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予以处罚。

活禽交易市场开办者未组织对活禽交易场所、集中屠宰间以及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不具备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在休市日进行活禽交易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市场开办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活禽经营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休市日流动无照经营活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在临时性休市期间从事活禽交易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市场开办者、活禽经营者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临时性休市期间流动无照经营活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徐琪琪

编辑: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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