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合肥本市城区范围内全面禁止活禽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活禽交易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饲养、销售、宰杀或者加工活禽……3月17日,记者从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合肥市家禽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城区范围内全面禁止活禽交易
征求意见稿指出,合肥市城区家禽实行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冰鲜上市。合肥本市城区范围内全面禁止活禽交易;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经开区、高新区、新站高新区辖区内不得设立活禽交易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活禽交易活动。
同时,合肥市城区范围以外允许实行活禽交易的,应实行定点交易、严格检疫、隔离经营、定期防疫。进行定点交易的活禽零售市场应当有独立的经营区域,设置封闭的集中屠宰间。活禽交易实行定期防疫制度,每月10号为定期防疫日。防疫日停止活禽交易,市场举办者应当清空经营场所内的活禽,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对交易场所、集中屠宰间、设施设备进行清洗和消毒。
家禽交易实行凭证入场制度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指出,家禽交易实行追溯制度。进入交易市场的活禽,应当附有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从活禽批发市场进入活禽零售市场交易的活禽,还应当具有活禽批发市场出具的流通追溯单据。集中屠宰、冰鲜上市的禽产品应持有检验检疫证明、加挂检疫标志(脚环)和流通追溯单据。
家禽交易市场举办者应当建立家禽经营管理档案,记载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进货渠道、诚信状况等信息,留存家禽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指定专人每日对家禽交易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制止市场内违法交易活禽行为。同时落实家禽流通信息追溯制度,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脚环)和流通追溯单据。
资料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征求意见稿指出,禽产品经营者应当具备符合相关规定的销售场所和冷藏设备,保证禽产品销售过程处于产品所需的温度环境。并采购有资质的禽类屠宰厂(场)出产的合格禽产品,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登记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落实禽产品流通信息追溯制度,销售的禽产品有流通追溯单据、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具备追溯功能的检疫标志(脚环)。
此外,活禽批发经营者应当将活禽批发给活禽零售经营者,活禽零售经营者应当经营具有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活禽;落实家禽流通信息追溯制度,在经营场所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流通追溯单据。
城区饭店饲养、宰杀活禽等将被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对进行活禽交易各方主体的处罚规定。其中,擅自设立活禽交易市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举办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在菜市场、商场、超市以及其他固定场所从事活禽交易的经营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禁止活禽交易的区域内,采购活禽进行饲养、贩卖、宰杀、加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流动销售活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活禽交易禁止区内私自屠宰活禽后出售的,以从事活禽交易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罚等。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星级记者 徐琪琪
编辑: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