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安庆潜山一男子曾因家庭琐事,与儿媳发生争执,酒后拳打儿媳头部,并持菜刀对其连砍数下,造成其轻伤一级以上。4月21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刑决被告人叶某胜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叶某胜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截图
被告人叶某胜,男,1961年出生,安徽省潜山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了解到,被告人叶某胜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潜山市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14日被潜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3月18日,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某胜与被害人余某(叶某胜儿媳)、叶某(叶某胜孙子)共同生活期间,叶某胜与余某曾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
2020年8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叶某胜独自一人在房间内吃饭并饮酒,吃完后将碗具送至厨房,看见正在厨房做饭的被害人余某时,想起之前的矛盾一时气愤,遂用手抓住余某的头发,将其拽倒在靠近厨房案板的水泥地上后,用左手按住余某肩膀,用右手拳头击打其头部。被告人叶某胜看到案板上放着一把菜刀,说“老子拿刀把你砍死”,遂拿起菜刀自上而下朝余某头部连砍三、四刀,致余某头部、护住头部的手臂被砍伤。
期间被害人余某坐在地上哭喊,闻讯赶来的儿子叶某去附近亲戚家喊人并报警。被告人叶某胜看到余某头部流血后,持刀逃离现场。在亲戚的帮助下,被害人余某被送往医院,同时叶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被告人叶某胜逃离现场后前往自家后面的山上欲自杀,未果,遂于当晚潜回家中,被出警刑警抓获。
2020年9月1日潜山市公安局对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未遂)案立案侦查。
经潜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以上。
潜山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胜因家庭琐事,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对被害人余某头部拳打并持刀连砍数下,造成被害人损伤轻伤一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叶某胜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胜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因家庭纠纷引起,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叶某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