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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一男子犯故意杀人罪 二审由死缓改判为无期

©原创 2021-01-30 20:03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1月2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施某宝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施某宝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这宗故意杀人案作出二审判决,由此前一审判处的死缓改判为无期徒刑。

文书显示:被告人施某宝,乳名小宝,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初中文化,农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施某宝与被害人施某1(殁年29周岁)均系同村村民施某2堂侄。2012年,施某宝在自己的承包地里搭建养鸡棚时因取土垫地基,导致相邻的施某2家承包地部分塌陷。其间,施某宝也进行过修复,但未改变塌陷状态。2019年11月1日早晨,施某2向施某宝提出把塌陷的地丈量一下,施某宝表示同意。当天20时许,施某1也到施某宝家,要求施某宝丈量施某2家塌陷的地,施某宝认为施某1说话不好听,而且也没有资格出面谈此事,与施某1发生争吵并撕扯,施某宝拿一把单刃折叠尖刀向施某1胸部刺两刀,施某1转身时又向其左腰背部捅刺两刀。施某1被刺后沿施某宝家养鸡场门口东西走向土路向西跑到南北××潘杨路,后在沿潘杨路向南跑的途中倒地死亡。经法医鉴定,施某1系因有一定刃长的双刃刺器捅刺胸部致心包破裂、上腔静脉和升主动脉破裂导致急性心包填塞伴大出血死亡。

被告人施某宝持刀捅刺被害人施某1后又追撵到潘杨路,在看到施某1倒地后返回其养鸡场的住处,让其妻打电话报警、呼叫120救护车以及拿毛巾去给施某1止血,其本人继续呼叫120救护车、打电话联系其他人前来帮忙送施某1前往医院救治,在得知施某1已死亡时,由其妻开车送到怀远县公安局唐集派出所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施某宝持刀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被告人施合宝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系初犯、偶犯,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可在判处其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其犯罪使用的单刃折叠尖刀亦应予以没收。一审判决被告人施某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作案工具单刃折叠尖刀一把,予以没收。

施某宝上诉提出,被害人非法侵入其住宅,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案发后其积极采取救助措施,并自首,主观恶性小;被害人有过错,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经查:二审期间,施某宝赔偿被害人亲属一套住宅(怀远县毅德花园12栋X单元XXX室,107平方米),被害人亲属对施某宝行为已表示谅解。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施某宝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之间矛盾纠纷,持刀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案发后施某宝有救助行为,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二审期间,施某宝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对施某宝可再予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维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03刑初13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没收作案工具部分;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03刑初1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对被告人施某宝的定罪量刑部分;上诉人施某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1月2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施某宝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施某宝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这宗故意杀人案作出二审判决,由此前一审判处的死缓改判为无期徒刑。

文书显示:被告人施某宝,乳名小宝,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初中文化,农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施某宝与被害人施某1(殁年29周岁)均系同村村民施某2堂侄。2012年,施某宝在自己的承包地里搭建养鸡棚时因取土垫地基,导致相邻的施某2家承包地部分塌陷。其间,施某宝也进行过修复,但未改变塌陷状态。2019年11月1日早晨,施某2向施某宝提出把塌陷的地丈量一下,施某宝表示同意。当天20时许,施某1也到施某宝家,要求施某宝丈量施某2家塌陷的地,施某宝认为施某1说话不好听,而且也没有资格出面谈此事,与施某1发生争吵并撕扯,施某宝拿一把单刃折叠尖刀向施某1胸部刺两刀,施某1转身时又向其左腰背部捅刺两刀。施某1被刺后沿施某宝家养鸡场门口东西走向土路向西跑到南北××潘杨路,后在沿潘杨路向南跑的途中倒地死亡。经法医鉴定,施某1系因有一定刃长的双刃刺器捅刺胸部致心包破裂、上腔静脉和升主动脉破裂导致急性心包填塞伴大出血死亡。

被告人施某宝持刀捅刺被害人施某1后又追撵到潘杨路,在看到施某1倒地后返回其养鸡场的住处,让其妻打电话报警、呼叫120救护车以及拿毛巾去给施某1止血,其本人继续呼叫120救护车、打电话联系其他人前来帮忙送施某1前往医院救治,在得知施某1已死亡时,由其妻开车送到怀远县公安局唐集派出所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施某宝持刀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被告人施合宝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系初犯、偶犯,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可在判处其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其犯罪使用的单刃折叠尖刀亦应予以没收。一审判决被告人施某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作案工具单刃折叠尖刀一把,予以没收。

施某宝上诉提出,被害人非法侵入其住宅,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案发后其积极采取救助措施,并自首,主观恶性小;被害人有过错,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经查:二审期间,施某宝赔偿被害人亲属一套住宅(怀远县毅德花园12栋X单元XXX室,107平方米),被害人亲属对施某宝行为已表示谅解。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施某宝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之间矛盾纠纷,持刀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案发后施某宝有救助行为,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二审期间,施某宝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对施某宝可再予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维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03刑初13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没收作案工具部分;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03刑初1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对被告人施某宝的定罪量刑部分;上诉人施某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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