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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亳州一男子无故殴打五旬女子获刑7年

©原创 2021-03-27 13:08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亳州一男子无故殴打一名五旬女子,造成其轻伤一级。法院一审判决告人张某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张某林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1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二审刑事裁定书截图

文书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林,男,汉族,1978年出生,安徽省亳州市人,小学文化,农民。2019年1月14日被因妨碍公务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行政拘留十天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传唤到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

2020年7月16日早晨6时许,被告人张某林经过被害人李某(女,1962年出生)家门口时,见李某独自在院内洗衣服,从李某背后向李某头部猛踢一脚致李某倒地,接着又对李某头部殴打一拳,随后又将李某拖拽几米,用拳头击打并用脚连续猛踢被害人头部、脸部,将李某打致昏迷后离开,李某家人发现后将李某送往亳州市人民医院抢救。经鉴定,李某的伤情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经鉴定,张铁林无精神病,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原判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林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李某住院40天,共花费医疗费53101.86元,其中张某林垫付50000元。

原判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林用拳头击打并用脚猛踢被害人头部、脸部,造成被害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案发时由于张某林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张某林被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坦白,可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张某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医疗费3101.86元、误工费5141.6元、护理费5421.6元、交通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元、营养费1200元,合计20065.06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林不服,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认定原审被告人张某林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已列举,相关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法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辩护人均未提出影响本案事实认定的新证据。法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所列证据和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林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故意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彭玲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亳州一男子无故殴打一名五旬女子,造成其轻伤一级。法院一审判决告人张某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张某林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1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二审刑事裁定书截图

文书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林,男,汉族,1978年出生,安徽省亳州市人,小学文化,农民。2019年1月14日被因妨碍公务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行政拘留十天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传唤到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

2020年7月16日早晨6时许,被告人张某林经过被害人李某(女,1962年出生)家门口时,见李某独自在院内洗衣服,从李某背后向李某头部猛踢一脚致李某倒地,接着又对李某头部殴打一拳,随后又将李某拖拽几米,用拳头击打并用脚连续猛踢被害人头部、脸部,将李某打致昏迷后离开,李某家人发现后将李某送往亳州市人民医院抢救。经鉴定,李某的伤情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经鉴定,张铁林无精神病,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原判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林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李某住院40天,共花费医疗费53101.86元,其中张某林垫付50000元。

原判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林用拳头击打并用脚猛踢被害人头部、脸部,造成被害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案发时由于张某林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张某林被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坦白,可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张某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医疗费3101.86元、误工费5141.6元、护理费5421.6元、交通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元、营养费1200元,合计20065.06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林不服,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认定原审被告人张某林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已列举,相关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法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辩护人均未提出影响本案事实认定的新证据。法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所列证据和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林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故意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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